关于明确借款人贷后支取、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锡房金〔2009〕24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10: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466304583/2023-00029
- 发文日期
- 2009-09-23
- 公开日期
- 2023-06-14
- 文件编号
- 锡房金〔2009〕2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房产,存款,职工
- 文件下载
- 下载
- 内容概述
- 关于明确借款人贷后支取、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锡房金〔2009〕24号)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保证放贷资金的安全,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关于明确借款人贷后支取、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规定的建议》(锡房金〔2009〕22号)的批复,自2009年9月24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支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等按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1、借款人(包括配偶)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规定,如有逾期贷款,须先还清逾期贷款(包括逾期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方可支取公积金。借款人(包括配偶)有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的贷款逾期记录的,应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满45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规定,应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不在本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与借款人解除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人的借款的,该借款人(包括配偶)不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