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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房金联〔2022〕1号)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4 16: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466304583/2022-00054
发文日期
2022-07-14
公开日期
2022-07-14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补贴,房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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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房金联〔2022〕1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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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中心制定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我市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月工资基数在上述原则内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参考行业内的普遍做法,采用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31500元,最低限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21〕47号)确定为2280元。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规定,确定2022年度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2022年度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三)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中心《关于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锡房金〔2022〕19号)申请缓缴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因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仍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及执行时间

  根据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的规定,确定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22年8月底之前完成基数调整。

  继续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明确我市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区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方式

  1.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登陆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栏(网址:www.wuxi.gov.cn/gjj/),在公积金办理指引—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栏内下载“无锡市职工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并按规定填报后至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1日

  相关链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房金联〔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