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锡房金【2020】29号)
发布时间:2020-10-29 09:2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466304583/2020-00039
- 发文日期
- 2020-10-28
- 公开日期
- 2020-10-29
- 文件编号
- 锡房金【2020】2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房产,贷款,出入境
-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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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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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职工:
根据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办理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借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委托还贷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出境定居提取业务时,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上述办理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