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04 16:4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466304583/2019-00013
- 发文日期
- 2019-04-02
- 公开日期
- 2019-04-0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资金,房产,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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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对《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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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现行有关规定。现将《通知》调整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规[2018]5号)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对于产权人子女的配偶是否可以参照直系亲属办理没有明确。本通知明确产权人子女的配偶在办理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也可参照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除提供规定的资料外,另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锡房金规[2015]3号)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锡市户籍职工,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异地贷款借款申请人应为无锡市户籍职工,但有些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不在无锡,而其配偶为无锡户籍,想在无锡定居购房。考虑到此类职工家庭的购房需求,将《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调整为:“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无锡市户籍,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