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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15-09-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具体责任事项

设定依据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1

负责督查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2

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4

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复》(锡编[20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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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记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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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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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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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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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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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复》(锡编[20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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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的发放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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