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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锡房金〔2004〕27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09:3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466304583/2023-00024
发文日期
2004-12-06
公开日期
2023-06-14
文件编号
锡房金〔2004〕2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职工,待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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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锡房金〔2004〕27号)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劳务派遣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与我市(包括江阴、宜兴市)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应按市有关规定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劳务派遣企业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关于调整二00三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额的通知》<锡房金(2003)30号>执行,今后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调整按本市以后有关规定办理。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