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锡房金〔2004〕27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09:3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466304583/2023-00024
- 发文日期
- 2004-12-06
- 公开日期
- 2023-06-14
- 文件编号
- 锡房金〔2004〕2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职工,待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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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锡房金〔2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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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与我市(包括江阴、宜兴市)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应按市有关规定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劳务派遣企业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关于调整二00三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额的通知》<锡房金(2003)30号>执行,今后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调整按本市以后有关规定办理。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