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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借款人贷后支取、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锡房金〔2009〕24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10: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466304583/2023-00029
生成日期
2009-09-23
公开日期
2023-06-14
文件编号
锡房金〔2009〕24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效力状况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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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借款人贷后支取、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锡房金〔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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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保证放贷资金的安全,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关于明确借款人贷后支取、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规定的建议》(锡房金〔2009〕22号)的批复,自2009年9月24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支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等按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1、借款人(包括配偶)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规定,如有逾期贷款,须先还清逾期贷款(包括逾期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方可支取公积金。借款人(包括配偶)有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的贷款逾期记录的,应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满45周岁、女职工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规定,应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不在本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与借款人解除贷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人的借款的,该借款人(包括配偶)不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