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锡房金管〔2004〕1号)
发布时间:2023-06-14 09:3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466304583/2023-00025
- 发文日期
- 2004-06-25
- 公开日期
- 2023-06-14
- 文件编号
- 锡房金管〔2004〕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资金,贷款,利率
-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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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的通知(锡房金管〔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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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市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已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为支持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1、住房公积金贷款限用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优先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职工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能申请办理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再次购房须在还清该笔借款之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
3、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时,其借款额度已包含同户家庭人员可贷额度的,该同户家庭人员如另行购房,须在该笔借款还清之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乘以借款人可以享受的贷款比例计算确定,即可贷额度=房屋总价×可贷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可贷比例表
住房公积交纳情况 贷款类别
|
借款人本人正常交存住房公积金 |
借款人本人及同户家庭人员中有一人以上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 |
借款人及配偶正常交纳住房公积金 |
商品住房贷款 |
60% |
70% |
80% |
二手住房贷款 |
50% |
60% |
70% |
注:二手住房以成交价和评估价两价中的最低价作为房屋总价。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中包含装修价款的,其可贷比例为按上表规定的比例再减去15%。
5、所购住房为两人以上共有的,购房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比例低于50%的,其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计算的结果×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和共同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同户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比例。
6、本补充规定自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7、本补充规定由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