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防办关于印发《无锡市防空地下室 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1-09
市人防办关于印发《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防规〔2021〕1号各市(县)、区人防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依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我办制定了《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建设工作,依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建”的范围和比例
(一)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在《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规定民用建筑范围的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建”面积计算公式为:无锡市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8%/(1+8%),江阴市、宜兴市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6%/(1+6%)。
二、“结建”配置要求
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我市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确定防空地下室配置指标和战时功能的,对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各类建筑物人口计算方式
1.住宅(含公寓)类建筑人口按住宅面积35平方米/人计算;
2.公共建筑中,行政机关办公、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办公人数统一按办公面积28平方米/人计算;旅馆酒店人数统一按商业面积10平方米/人计算;高等院校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6平方米/人计算;科研单位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5平方米/人计算。《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列明的其他公共建筑人数,均按其规定执行。
(二)住宅(含公寓)类建筑人防工程配置指标见附件1。
(三)《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未列明的其他公共建筑,市区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的8%比例,江阴市、宜兴市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的6%比例,修建二等人员掩蔽部。
混合功能的建筑中有商业建筑的,且其商业建筑应建人防工程小于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部分不考虑物资库工程面积配建指标。
(四)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功能建筑的,应统筹满足各类建筑的人防工程配置指标。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能同时满足各类建筑人防工程配置指标的,医疗卫生建筑优先配置医疗救护工程,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建筑优先配置物资库,其他建筑防空地下室优先配置顺序为: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
同一项目指取得同一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或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可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
三、易地建设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审批提供资料、判定方式应符合《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税发〔2021〕36号)要求执行。
(三)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除符合国家确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项目不得减免。
四、分期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分期建设项目应在首期审批或之前通过行政指导、接受咨询的方式明确整体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配置要求,前期建设范围内应优先安排防空地下室建设。
(二)防空地下室确需平衡在下期建设的,下期应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下期在2年内办理“结建”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计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五、“结建”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
(一)“结建”行政许可申请范围原则应与拟领取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一致,受理资料应按省人防办统一要求,办理程序满足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与省人防制定的格式文书相对统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单》作为行政许可附件(见附件2)。
(二)“结建”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办理时的条件、情形均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结建”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许可在建设项目本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年内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效;许可在同一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年内办理后期人防报批手续的有效。
六、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办理阶段核对项目报审情况;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核对建设项目“结建”申报面积、规划部门规划核实面积、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二)各审批单位通过“双公示”系统对“结建”审批内容进行公示,在“许可内容”栏目内应当写明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易地建设费缴费金额,有减免情况的还应写明易地建设费减免金额和减免理由。公示期有异议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置。
(三)防空地下室审批、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平时使用证登记、维护管理的相关信息都应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锡防规〔2018〕1号)、《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锡防发〔2020〕30号)即行废止。
附件:
1.无锡市住宅人防工程配置指标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单
附件1
无锡市住宅人防工程配置指标
住宅面积
区域
住宅人防工程配置指标
二等人员掩蔽
医疗救护
专业队
配套
<20万平方米
市区
≥1.6平方米/人
-
-
物资库≥0.35平方米/人,且≥1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指标应并入人员掩蔽)
江阴、宜兴
≥1.6平方米/人
可配物资库,且≥1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
20(含20)-35(不含35)万平方米
市区、江阴、宜兴
≥1.5平方米/人
1个救护站(约1500平方米)
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约1000平方米),1个专业队装备部(约1500-4000平方米)
物资库≥0.2平方米/人,且≤4000平方米
35(含35)-70(不含70)万平方米
市区、江阴、宜兴
≥1.5平方米/人
1个救护站(约1500平方米)
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约1000平方米),1个专业队装备部(约1500-4000平方米),
物资库≥0.2平方米/人,且≤4000平方米
食品库≥0.1平方米/人,且≤2000平方米
≥70万平方米
市区、江阴、宜兴
≥1.8平方米/人
不少于2个救护站(各约1500平方米)
不少于2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各约1000平方米,不少于2个专业队装备部(各约1500-4000平方米)
物资库≥0.15平方米/人
食品库≥0.05平方米/人
附件2
________市(区)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单
批准文号: 批准单位:(盖章)
批准
事项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项目建设审批情况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
应履行的人防
义务总面积(㎡)
本期核建人防工程面积(㎡)
前期欠建
人防工程面积(㎡)
前期多建可抵扣
人防工程面积(㎡)
许可折减
人防工程面积(㎡)
许可平衡于下期建设
人防工程面积(㎡)
许可建设人防工程面积(㎡)
按战时功能分类情况
序号
战时功能
防常
等级
防核
等级
防化 等级
建筑面积(㎡)
平时功能
汽车位
个数(个)
备注
合计
按单位工程分类情况
工程编码
工程名称
战时功能
建筑面积(㎡)
平时功能
汽车位
个数(个)
备注
合计
项目易地建设审批情况
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理由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
许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
按照征收规则计算
缴费金额(元)
易地建设费
减免情况
□有 □无
易地建设费
减免理由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
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
□新建学校教学楼
□非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
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易地建设费
减免金额(元)
易地建设费
应缴金额(元)
说明:
1.本审批表单为行政许可决定附件。
2.施工图深化设计注意事项:防护设备选用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过滤吸收器使用符合锡防〔2011〕23号规定,密闭阀门使用符合〔锡防2012〕33号规定。平战转换应符合苏防〔2018〕70号文规定。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苏建科[2007]186号文。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按锡防办发〔2009〕29号。人防工程标识、标注要求符合苏防〔2018〕71号文的规定。
3.应履行的人防义务总面积=本期核建人防工程面积+许可折减人防工程面积+许可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面积;许可建设人防工程面积=本期核建人防工程面积+前期欠建人防工程面积-前期多建可抵扣人防工程面积-许可平衡于下期建设人防工程面积。
市人防办关于印发《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防规〔2021〕1号各市(县)、区人防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依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我办制定了《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建设工作,依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建”的范围和比例
(一)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在《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规定民用建筑范围的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建”面积计算公式为:无锡市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8%/(1+8%),江阴市、宜兴市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6%/(1+6%)。
二、“结建”配置要求
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我市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确定防空地下室配置指标和战时功能的,对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各类建筑物人口计算方式
1.住宅(含公寓)类建筑人口按住宅面积35平方米/人计算;
2.公共建筑中,行政机关办公、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办公人数统一按办公面积28平方米/人计算;旅馆酒店人数统一按商业面积10平方米/人计算;高等院校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6平方米/人计算;科研单位按地上总建筑面积25平方米/人计算。《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列明的其他公共建筑人数,均按其规定执行。
(二)住宅(含公寓)类建筑人防工程配置指标见附件1。
(三)《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未列明的其他公共建筑,市区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的8%比例,江阴市、宜兴市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的6%比例,修建二等人员掩蔽部。
混合功能的建筑中有商业建筑的,且其商业建筑应建人防工程小于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部分不考虑物资库工程面积配建指标。
(四)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功能建筑的,应统筹满足各类建筑的人防工程配置指标。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能同时满足各类建筑人防工程配置指标的,医疗卫生建筑优先配置医疗救护工程,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建筑优先配置物资库,其他建筑防空地下室优先配置顺序为: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
同一项目指取得同一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或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可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
三、易地建设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审批提供资料、判定方式应符合《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税发〔2021〕36号)要求执行。
(三)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除符合国家确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项目不得减免。
四、分期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分期建设项目应在首期审批或之前通过行政指导、接受咨询的方式明确整体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配置要求,前期建设范围内应优先安排防空地下室建设。
(二)防空地下室确需平衡在下期建设的,下期应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下期在2年内办理“结建”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计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五、“结建”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
(一)“结建”行政许可申请范围原则应与拟领取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一致,受理资料应按省人防办统一要求,办理程序满足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与省人防制定的格式文书相对统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单》作为行政许可附件(见附件2)。
(二)“结建”行政许可的撤回、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办理时的条件、情形均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结建”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许可在建设项目本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年内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效;许可在同一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2年内办理后期人防报批手续的有效。
六、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办理阶段核对项目报审情况;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核对建设项目“结建”申报面积、规划部门规划核实面积、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二)各审批单位通过“双公示”系统对“结建”审批内容进行公示,在“许可内容”栏目内应当写明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易地建设费缴费金额,有减免情况的还应写明易地建设费减免金额和减免理由。公示期有异议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处置。
(三)防空地下室审批、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平时使用证登记、维护管理的相关信息都应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锡防规〔2018〕1号)、《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锡防发〔2020〕30号)即行废止。
附件:
1.无锡市住宅人防工程配置指标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单
附件1
无锡市住宅人防工程配置指标
住宅面积 |
区域 |
住宅人防工程配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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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人员掩蔽 |
医疗救护 |
专业队 |
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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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平方米 |
市区 |
≥1.6平方米/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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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库≥0.35平方米/人,且≥1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指标应并入人员掩蔽) |
江阴、宜兴 |
≥1.6平方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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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配物资库,且≥1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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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含20)-35(不含35)万平方米 |
市区、江阴、宜兴 |
≥1.5平方米/人
|
1个救护站(约1500平方米) |
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约1000平方米),1个专业队装备部(约1500-4000平方米) |
物资库≥0.2平方米/人,且≤4000平方米
|
35(含35)-70(不含70)万平方米 |
市区、江阴、宜兴 |
≥1.5平方米/人 |
1个救护站(约1500平方米) |
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约1000平方米),1个专业队装备部(约1500-4000平方米), |
物资库≥0.2平方米/人,且≤4000平方米 食品库≥0.1平方米/人,且≤2000平方米
|
≥70万平方米 |
市区、江阴、宜兴 |
≥1.8平方米/人 |
不少于2个救护站(各约1500平方米) |
不少于2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各约1000平方米,不少于2个专业队装备部(各约1500-4000平方米) |
物资库≥0.15平方米/人 食品库≥0.05平方米/人 |
附件2
________市(区)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单
批准文号: 批准单位:(盖章)
批准 事项 |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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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审批情况 |
地上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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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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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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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履行的人防 义务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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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核建人防工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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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欠建 人防工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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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多建可抵扣 人防工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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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折减 人防工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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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平衡于下期建设 人防工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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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建设人防工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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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战时功能分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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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战时功能 |
防常 等级 |
防核 等级 |
防化 等级 |
建筑面积(㎡) |
平时功能 |
汽车位 个数(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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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单位工程分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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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码 |
工程名称 |
战时功能 |
建筑面积(㎡) |
平时功能 |
汽车位 个数(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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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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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易地建设审批情况 |
易地建设 防空地下室理由 |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 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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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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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征收规则计算 缴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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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费 减免情况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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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费 减免理由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 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 □新建学校教学楼 □非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 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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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费 减免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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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建设费 应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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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审批表单为行政许可决定附件。
2.施工图深化设计注意事项:防护设备选用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过滤吸收器使用符合锡防〔2011〕23号规定,密闭阀门使用符合〔锡防2012〕33号规定。平战转换应符合苏防〔2018〕70号文规定。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苏建科[2007]186号文。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按锡防办发〔2009〕29号。人防工程标识、标注要求符合苏防〔2018〕71号文的规定。
3.应履行的人防义务总面积=本期核建人防工程面积+许可折减人防工程面积+许可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面积;许可建设人防工程面积=本期核建人防工程面积+前期欠建人防工程面积-前期多建可抵扣人防工程面积-许可平衡于下期建设人防工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