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28 14:17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