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6 14:16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一)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四)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五)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应付未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错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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