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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6-01-19 13:17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

管理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16〕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节约、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地下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下水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水生态文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地下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工作举措,及时研究解决地下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度

实行严格的地下水计划开采和考核制度,层层落实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地下水取水单位。

在控制取用水总量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地下水水位控制。高于限采水位埋深的区域,按照规划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已经接近或者达到限采水位埋深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对已经低于禁采水位埋深的区域,禁止新凿井,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压缩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水位恢复。

各市(县)、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非超采区的范围、类型等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3〕59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高速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4〕29号)、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无锡市境内高速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工作的通知》(锡水资〔2014〕40号)执行。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化地下水综合治理

(一)强化宣传。进一步宣传地下水超采的危害,增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地下水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强化全市各类型地下水管理。全市所有地区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免于取水许可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文下发前省、市相关文件已明确作出禁采禁批规定的,也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由地下水井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县)、区要依法严格监管本区域内所有在用的地下水取用水户,健全“四个一(一井一取水许可证、一井一牌、一井一计量设施、一井一取水台账)”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用水管理、计量管理、水资源信息化建设、节水管理、用水效率控制、水资源费征收等工作;加快推进在用地下水取用水户改用自来水、地表水、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替代工作,优化配置水资源;对公共供水管网已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可以改用自来水替代或可以通过改用地表水、再生水、雨水等其他水源替代的在用地下水取用水户,要限期完成改水,限期封井。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地下水取用水户取水事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三)强化对锡澄地区特种行业保留的深层地下水井监管。江阴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水利部门对每个特种行业保留深层地下水取用水户要严格制定年度取用水计划指标,并加强监管;特种行业保留深层地下水取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取用水量的,应当向制定取用水计划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超计划取用地下水的,对超计划取用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取用水户取水事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须报省审批许可,严禁越权越级审批)。

    (四)强化对地下水水位超红线地区的浅层地下水井监管。2013年全市尚有部分区域(江阴市、惠山区、锡山区)地下水水位埋深超50米红线(即禁采水位埋深50米,主要目标层为第Ⅱ承压)。江阴市、惠山区、锡山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地下水位超红线地区地下水综合治理,突出强化浅层地下水监管,加快恢复地下水位:一是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对在用的浅层地下水开采井逐井调查取水现状,提出压采意见。严格取用水计划管理,取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的,依法核减取用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取用水计划指标。层层落实压采意见,严格下达取用水计划到每个取用水户,严格取用水监管,以此压缩现状开采量,压降开采规模。二是严防超计划开采。严格执行地下水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政策,确保按计量、按标准依法征收,利用价格杠杆抑制地下水超计划开采。三是加快水源替代。加强宣传,推广节水改水技术,加快推进取用水户改用自来水、地表水、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替代浅层地下水。加快推进节水型载体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四是严控源头。地下水水位超红线地区禁止新凿浅层井。五是组织实施封井。对公共供水管网已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可以改用自来水替代或可以通过改用地表水、再生水、雨水等其他水源替代的在用浅层地下水取用水户,要限期完成改水,限期封井。封井具体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通过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确保浅层地下水开采量不断压降,促进地下水水位持续回升、加快恢复。

(五)严格执法。各市(县)、区要把地下水执法作为水政监察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要不断巩固深层地下水禁采成果,对已封深井强化巡查督查,组织复查、回头看,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防违法启用,同时进一步完善、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偷采地下水、违法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深层地下水等行为。

四、加强地下水管理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地面沉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新建或更新改造一批地下水专用监测井,实行远程自动监控。二是组织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评价,进一步查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环境现状。三是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规范地下水资源论证工作。四是加强地下水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地下水取水水量和水位自动监控,取水单位相关数据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 强化督查考核和宣传引导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区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地下水管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下水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