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07 16:57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单位因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限届满,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来源: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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