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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31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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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6-01-04 13:52:0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新吴区科工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4日          

 

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精神,加强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业行为,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无锡市域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以及技术经理人。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仅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四条  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具备良好的技术背景,能够辨识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应用场景,帮助科技成果拥有人或发明人寻找合适的合伙人、组建创业团队,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

      第五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宏观业务指导。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科创中心”)负责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的培育、评价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机构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无锡市域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创飞地、校友组织等具有技术转移服务功能的各类主体。

      (二)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本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技术转移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3人(含)以上。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五)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服务的直接收入不低于30万元;或近两年促成的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3项;或促成技术交易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20家;或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4次;或开展培训不低于100人次。

      第七条  入库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均可向所在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市科创中心审核,报市科技局审定后,按程序列入市级管理。

      第八条  绩效评价

      (一)对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机构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技术转移业务开展、活动组织及氛围营造、技术转移服务成效等方面。

      (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三)已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无锡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序列:

      1.未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

      2.入库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主动申请撤销入库等其他情形的。

      (四)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创中心报送经归口单位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管理

      第九条  在我市入库的技术经理人,不论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在无锡,可视同在锡从事成果转化活动的技术经理人。申请入库的技术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技术转移流程和法律法规,原则上接受过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背景,能够为技术转移提供专业服务。

      (四)由技术经理人所在单位为其出具从业证明。

      (五)积极协同高校院所、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地方(行业)分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工作。

      第十条  驻校技术经理人

      驻校技术经理人是指由市科技局从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单位选拔,负责联系定点高校院所的专兼职入库技术经理人。驻校技术经理人应具有较为丰富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经验,熟悉高校科研优势、学科特点与成果资源,熟悉无锡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领域及政策导向,任职期间按照委托协议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委派单位和市科技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自愿向市科创中心申请入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录技术经理人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入库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技术转移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科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入库。

      第十二条  市科创中心负责对技术经理人进行绩效评价,技术转移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技术经理人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督促技术经理人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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