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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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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景区管理办法

《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争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景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具有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科学教育等功能的区域。

  第三条  度假区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梁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度假区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度假区景区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度假区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度假区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度假区管理办公室)作为梁溪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统筹度假区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负责度假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城市更新焕新、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安全生产等工作。

  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度假区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等部门设置在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度假区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文广旅游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度假区景区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度假区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度假区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制定度假区景区保护利用发展计划,明确旅游开发容量、功能分区、景观设计、靠泊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等内容,并突出对度假区景区自然资源的保护。

  度假区景区保护利用发展计划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九条  度假区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无锡江南古运河旅游度假区特色定位。

  度假区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度假区景区内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共设施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遵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梁溪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对度假区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进行排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度假区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以及周边建筑,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度假区景区内临街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美观,保持原有风貌,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粉刷,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度假区景区内的道路、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单位维护管理。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受委托单位修复。

  度假区景区公共场所的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设置主体或者度假区管理办公室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保障度假区景区内河道畅通,加强水域保护,提升水域水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自然生态修复。

  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加强对度假区景区内排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六条  在度假区景区内的游览专属水域设置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自然景观协调。

  第十七条  度假区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度假区景区管理规范,在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

  度假区景区内举办展览、展销、文艺表演、影视拍摄和其他文化、商业、体育等群众性聚集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度假区景区内开展特色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丰富文旅消费场景,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以及智慧旅游等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度假区景区消费投诉调处机制,及时调处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度假区景区良好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和假日旅游预警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主要旅游景区(点)、线路、住宿等旅游接待信息和交通、气象、医疗急救等保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景区内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度假区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进入度假区景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特种任务的车辆除外。

  第二十五条  度假区景区内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保持其责任区内的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水、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度假区景区管理秩序。

  度假区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二)擅自移动、拆除公共场所设施或者景观景物;

  (三)擅自驾驶橡皮艇、充气艇、木船、摩托艇、动力冲浪板、桨板等影响水域管理和水上安全;

  (四)其他破坏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度假区景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度假区景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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