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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5-06902 | 生成日期 | 2025-12-24 | 公开日期 | 2025-12-24 |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
(2008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以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为主要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依法实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强制消费;
(三)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人员容量的控制规定;
(四)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振动、噪声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
(五)不得利用体育活动及其场所从事赌博、色情、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将体育设施、器材的使用说明张贴于所在区域显著位置,并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所开展的体育经营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救护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演练。
第八条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九条 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为参加体育活动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帮助。
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管理措施,必要时要求监护人陪同或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一条 经营者采取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规定,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三十日内向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等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对预付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所参与体育活动的规则和特点,客观评估自身身体素质、技能水平和健康状况,充分认识体育活动的风险;
(三)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器材;
(四)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和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赛事安全、有序举办;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可以制定高水平体育赛事支持政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资源完善体育赛事项目布局,推行绿色低碳办赛。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动体育产业的区域协作,协同举办体育赛事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线上线下体育经营活动,支持发展“互联网+体育”的服务新模式,引导线上消费、定制消费、智能消费,支持建设智慧体育示范场馆,培育发展云健身、云赛事、线上培训等新业态。
第十七条 支持商业综合体、景区、商圈、街区等引入体育健身休闲、体育赛事活动等业态;鼓励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依法建设新型体育服务综合体。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筑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予以指导。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体育经营活动:
(一)开展适宜全民健身的体育活动;
(二)开展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活动;
(三)开展适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
(四)开展适宜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体育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休闲、体育赛事等消费领域,激发体育消费活力。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广旅游等部门引导和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商贸、旅游、文化、健康等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无形资产权利予以保护,鼓励经营者进行市场开发。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经营者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
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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