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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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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5-06548 生成日期 2025-11-20 公开日期 2025-11-20
文件编号 锡政规〔2025〕6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房。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标准的家庭,包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负责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一)政府年度预算安排或者上级财政补助的公租房保障资金;

  (二)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筹集建设、维护、管理和货币补贴发放等支出。

  建设、运营公租房涉及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以实物配租予以保障:

  (一)优抚对象;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三)社会福利中心成年孤儿;

  (四)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五)重大疾病人员;

  (六)残疾人;

  (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

  (八)困难职工。

  鼓励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变更保障方式,主动退出承租房屋。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实物配租予以保障。

  公租房保障和本市市区其他住房保障、人才安居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或者宿舍型住房,并进行基本装修。利用存量房源转换供应人才居住的,单套面积可适当放宽。

  新建的公租房项目应当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公租房主要筹集方式:

  (一)政府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住房;

  (三)各级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筹集的住房;

  (四)闲置房源转化等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基本租金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公租房租金坚持梯度保障原则,实行分档减免。

  鼓励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筹集、运营公租房。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三条  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保障面积按照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分别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和18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第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的家庭按照每月2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货币补贴实行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从资格通过的当月开始计算,于下季度首月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一经发现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四)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十七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资料齐备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同步开展核查工作。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再审。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不动产、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意见进行核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终审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在属地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非政府名义出租的公租房的,应当向公租房所有权人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

  (二)申请人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

  (三)申请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

  (四)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五)申请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领取居住证,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

  (二)申请人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

  (三)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四)申请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审核后向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政府名义出租的公租房的,应当向公租房所有权人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除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三)申请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四)申请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管理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因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住房保障资格准入的,公租房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轮候保障。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情形的保障对象,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资格复审制度。实物配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受理申请单位提请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续签合同,并缴纳租金。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承租人应退出租赁住房。发放货币补贴的,应当签订发放补贴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保障家庭应当在保障资格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实物配租转为发放货币补贴的,自腾退住房的当月开始计算,于下季度首月予以核发。发放货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的,自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者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予以有序清退。

  第二十六条  登记在册的公租房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且不选择货币补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者租赁期满不再续租,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退房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资格,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租房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已经享受货币补贴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退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9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2号)同步废止。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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