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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粮食流通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27 14:18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无锡市在粮食流通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5〕21号)文件精神,《无锡市粮食流通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无锡市粮食流通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内的事项,由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相关权力的移交和承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权力移交和承接后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特此公告。

  附件:无锡市粮食流通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5日        

 

附件

无锡市粮食流通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别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320259072000

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府粮食储备有关规定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320259071000

对粮食经营主体未按照规定定向处置超标粮食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320259013000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320259017000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320259020000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320259027000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320259034000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320259042000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320259043000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320259045000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320259046000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规定条件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320259047000

对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等名称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320259053000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320259054000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320259056000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320259058000

对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320259064000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320259070000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3202WX295000

对伪造粮油经营台账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3202WX294000

对收购粮食未使用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的处罚

21

行政强制

320359001000

对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的查封、扣押

22

行政强制

320359002000

对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的查封、扣押

23

行政强制

320359003000

对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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