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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5-04755 | 生成日期 | 2025-09-16 | 公开日期 | 2025-09-16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
今年以来,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深入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谋划、靶向发力,及时研判处置收集到的问题线索,为有效打击药品、保健品市场“坑老”“骗老”行为,现公开一批典型案例。
希望全市有关经营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朋友:
要树立正确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不盲目跟风,不冲动消费。在面对各种养生保健产品和服务时,务必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要理智对待养生、保健讲座中那些极具煽动性的言辞,避免被误导消费。遇到消费相关问题时,及时与家人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勿轻信虚假夸大宣传。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一定要主动索要并妥善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发现个人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依法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江阴市某健康养生店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江阴市某健康养生店(下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播放PPT并讲解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介销售艾草条和艾灸盒,并宣传该商品具有“促进血液循环与淋巴循环、促进蕲艾精华的吸收、神经经络调节、抗炎止痛、提高免疫力、美容祛斑、减肥瘦身”等功效。艾草条和艾灸盒为普通产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保健品、医疗器械、养生理疗市场一直是中老年人消费的重点领域,但虚假宣传等问题屡禁不止,给中老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风险。因此,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养生理疗等消费品、服务虚假宣传专项行动,严格监管涉老消费虚假宣传行为,有效减少虚假宣传对中老年消费者的误导,保障中老年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朱某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朱某(下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听讲座”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介销售商品“康蒂健蜂胶养肤精油皂”、“康蒂健蜂胶牙膏”、“康蒂健百岁威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和“康蒂健杏知牌蜂胶软胶囊”等4款产品,并宣传上述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康蒂健蜂胶养肤精油皂”为普通精油皂;康蒂健蜂胶牙膏的功效仅为“维护口腔、呵护牙龈、巩固牙齿、清爽口腔”;“康蒂健杏知牌蜂胶软胶囊”为保健食品,功效为“增强免疫力”;“康蒂健百岁威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为保健食品,功效为“补充钙、维生素D”,均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通过组织老年人“听讲座”的方式混淆普通日化用品、保健食品与药品功能等手段,针对中老年健康需求痛点实施欺诈,宣传话术与产品实际资质严重不符,诱骗老年人购买其产品,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误导老年人延误正规治疗。本案的查办坚持执法与普法同向而行,保持了对“坑老”行为“露头就打”的执法力度,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并提醒老年人科学理性消费。
案例三:宜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宜兴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听讲座+体验”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介销售商品“三七通络膏”,并宣传该商品具有治疗“肩周炎、风湿痛,其他各类急慢性脊椎病”等多种疾病的功效。“三七通络膏”为普通日用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通过组织健康讲座、现场体验等方式,宣传普通日用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误导、欺骗老年人购买其产品。该行为不仅造成了老年人财产损失,甚至误导老年人产生过高期望而延误正规治疗。此次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了违法经营行为,同时也从源头上保护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梁溪区某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梁溪区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内放置宣传牌的形式对销售的安宫牛黄丸、龟龄集、定坤丹口服液和牛黄清心丸4种药品进行宣传。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了“可以预防中风脑出血等老年性疾病”等内容,刻意突出上述药品具有预防疾病功能及保健养生作用,与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中功能主治不相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对所售药品进行了超出其功能主治的宣传,该行为可使人混淆相关药品与保健品的界线,导致药品被并未患病的消费者误买误用,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身体伤害。本案的成功查办,从经营环节入手规范药品宣传行为,既有力震慑了不法经营者,又有效防止了消费者被误导用药和过度消费,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梁溪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梁溪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组织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签到打卡、集中宣讲,接受“健康评估”的方式,向老年消费者宣传其所销售的珊瑚海离子钙 (氢氧化钙)可以直接以水冲服,且具有补钙、净化血液、提高免疫力的功能。经查,上述商品为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用途是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调制乳、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并不具备上述当事人所宣传的功能。当事人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当事人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宣传食品添加剂具有补钙、净化血液、提高免疫力的功能,误导老年人购买、服用其产品。该违法行为不仅造成老年人的财产损失,还导致服用者在缺乏标准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摄入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钙,产生潜在的健康风险。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理此案,打击了此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了老年消费者的财产与人身健康权益。
案例六:无锡某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经营食品中添加降压类化学物质案
案情介绍:无锡某医学研究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知道涉案普通食品“黄精蛹虫草固体饮料”和“人参菊花固体饮料”有明显降压效果,已怀疑含有非法成分的情况下,为了引流推广,仍然发放部分涉案固体饮料给前来健康咨询的顾客免费试用。达到引流推广效果后,当事人再通过单独零售和推拿套餐的形式向顾客销售涉案固体饮料。经委托检验,涉案固体饮料检出“阿齐沙坦、硝苯地平、普拉地平”降压类化学物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在已怀疑食品含非法添加物后仍继续销售,属于明知故犯,利用固体饮料形态掩盖药物成分,通过“免费试用”引流促销。本案揭露了“免费试用”背后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陷阱,可提升消费者对夸大宣传的辨识力,以“小切口”揭示了食品领域非法添加、虚假营销的复合型违法风险。通过从严查办、公开曝光,既震慑违法主体,也为行业划定经营红线,更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监管精准、公众警觉”的共治格局,切实守护民生安全底线。
来源: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