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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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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5-03837 生成日期 2025-07-21 公开日期 2025-07-25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局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及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设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局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及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21日   

  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正确、适当地对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判定,进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在全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基础上,细化相应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态更新机制。涉及法律法规修订、国家政策调整等需要对有关处罚事项更新具体裁量基准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按程序实施更新,并于20个工作日内在市局网站公示。

  江阴、宜兴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补充。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公正公开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程序正当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道路执法类、水上执法类、交通工程质量执法类、安全生产执法类和其他类分别设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轻重程度将裁量幅度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六个档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频次及持续时间;

  (三)违法车辆(船舶)的核定运载力或总功率;

  (四)公路、航道等交通设施的技术等级;

  (五)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六)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优先适用;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因行政或司法机关扣押、交通事故、长途运输中异地发生运行故障等客观因素造成车辆、船舶证照有效期逾期,并在客观因素消除后即时纠正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按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常见违法但危害后果较轻且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事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以制定并公布事项清单,规范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的;

  (三)同类违法行为一年内超过3次,且具有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暴力抗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擅自转移、变卖、损毁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被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或者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在重点时间段、重大活动、专项行动期间,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低于法定罚款额度下限予以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额度下限的百分之二十;涉及期限的行政处罚的,是指在其法定期限下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数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以及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选择中间额度以下的数额实施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金额没有设置下限的,按照条款设定处罚金额的百分之十确定下限。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数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以及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选择中间额度以上的数额实施罚款。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包括:

  (三)当事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等,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

  (四)当事人需要赡老抚幼但无正常经济来源的。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不配合执法”,包括:

  (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但拒不出示的;

  (二)当事人谩骂、侮辱、恐吓或者拉扯执法人员的;

  (三)当事人阻碍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持续20分钟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暴力抗法”,包括:

  (二)当事人驾驶车辆(船舶)冲撞卡口、执法人员的;

  (三)当事人殴打、拉扯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造成人身、财物损失的;

  (四)当事人以撞头、割脉、喝农药等自残方式相威胁阻碍执法的;

  (五)当事人抢夺扣押物品的;

  (六)当事人打砸车船等财物造成损失达500元及以上的;

  (七)其他暴力抗法的类似情形。

  第十八条  “不配合执法”的提高一个阶次处理;“暴力抗法”的按照裁量基准严重及以上阶次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一年”为周期年,违法行为发生次数的计算方式为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往前一年时间内,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中查询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作为被处罚对象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的次数。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全面、及时地开展调查取证,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供证据支撑。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列明裁量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名称。

  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广运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说理式文书的,应当说明适用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对裁量提出陈述申辩的,还应当记录有关陈述申辩的核实和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执法监督、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根据职责权限及时纠正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内河海事的处罚案件,本细则未规定的,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标准。其他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期间国家和省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及基准有新的规定,有关内容与本细则及所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版)

 

        附件.xlsx

 

 

来源: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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