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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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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5-02533 生成日期 2025-05-15 公开日期 2025-05-30
文件编号 锡政办规〔2025〕4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金融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融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无锡生物医药产业和金融协同发展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完善全链条基金支持体系

  1.优化生物医药领域基金布局。发挥40亿元江苏无锡生物医药产业专项母基金作用,通过“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直投”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对生物医药领域较成熟的硬核科技项目投资。设立临近商业化专项基金,重点关注处于临床Ⅱ期、临床Ⅲ期的创新药项目或即将进入商业化的创新医疗器械项目,保障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权益和商业化生产项目。设立生物医药专项并购引导基金,与生物医药企业合作设立并购子基金,整合全产业链资源、孵化潜在并购标的。统筹优化生物医药领域存量基金,对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资金募投进展缓慢的基金进行整合重组。鼓励市(县)区、特色园区及链主企业、科研院所、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并购基金、S基金、SPV基金等,支持生物医药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接续、并购重组。〔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生物医药股权投资。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生物医药企业,对其管理的基金投资非上市生物医药企业的,按年度累计投资额每满1亿元或投资项目每超过10个的,给予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金额的1%、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于进入临床Ⅱ期、Ⅲ期的创新药项目的基金投资,在申报奖励时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鼓励投早投小,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满1年的,按实际投资金额(限货币出资)给予最高10%的奖励补贴,单个投资项目最高1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3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不超过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最高2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计算,投资生物医药企业的基金中如有政府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或国资参与出资额。〔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天使投资基金作用。充分发挥10亿元无锡未来产业天使基金作用,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支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子基金,适当放宽母基金出资比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可实行让利退出,在收回对投资参股子基金全部出资和门槛收益后,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享有的子基金全部超额收益为上限,以实际返投比例达到100%为让利起点,对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实施投资所得超额收益让利,让利比率为实际返投比例与100%之差。对政府投资参股的各类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整体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项目,从基金投资运营全周期评价整体投资收益。〔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项目投融资对接机制。聚焦创新药、基因及细胞治疗、精准医疗、植介入器械、高端影像设备、合成生物、特医食品、AI制药、高端医美等重点领域,梳理完善生物医药企业投融资需求,建立生物医药产业基金项目对接机制,促进投融资需求企业与天使基金、战新基金、并购基金等深度对接,提升基金投资效率。鼓励市、市(县)区两级国有资本在生物医药项目上发挥领投、跟投作用。〔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多元化融资支持体系

  5.支持企业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工具开展直接融资,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鼓励创投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中小微企业支持债券等,募资用于对生物医药等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园区运营,并通过股权、债权和基金等方式支持园区内科创企业,带动生物医药产业链向高端转移。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园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企业信贷融资。鼓励各银行开发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LPR的“生物医药专项贷款产品”,对于经认定的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生物医药企业实际发生的生物医药专项贷,按不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最多连续2年、最高 100万元贴息,其中瞪羚企业最高2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最高50万元、独角兽企业最高 100 万元;对于经认定的市级雏鹰、瞪羚、准独角兽生物医药企业实际发生的生物医药专项贷,按不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最多连续2年、最高 50万元贴息,其中雏鹰企业最高10万元、瞪羚企业最高3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最高 50 万元;对于经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生物医药企业实际发生的生物医药专项贷,按不超过1个百分点,给予最多连续2年、最高50万元贴息,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2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50万元。上述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无锡金融监管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合作,结合创新药上市情况,探索由各方按约定采取返还药费、分期支付等方式,开发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或扩大保险保障范围。对尚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新增1类创新药,以及具有较高临床使用价值但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创新医疗器械,鼓励其申请纳入普惠型商业保险产品保障范围。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研发过程风险保障需求,积极开发针对性科技保险产品,对保险公司开发科技保险新险种并产生保费的,给予最高 50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无锡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资本市场功能。鼓励生物医药上市公司合规开展市值管理,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充分运用股票增持回购、现金分红、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工具,合理反映企业投资价值,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鼓励生物医药上市企业加大并购重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并购贷款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对达到重大资产并购重组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营造优质配套服务环境

  9.强化投后赋能服务。建立联通政府、股权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鼓励投资机构设立专职投后管理团队,搭建投后管理数据库,为被投企业对接临床试验、审评审批、产品入院等资源,在企业上市融资、市场拓展、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提供支持。(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国资委,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企业上市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用好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在锡服务基地资源,充分运用现有上市服务协调机制,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诉求受理、跟踪协调等综合服务及培训辅导、项目对接、融资路演等精准服务,提升生物医药上市后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库建设,聚焦瞪羚、独角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精特新等企业,将上市意愿明确、预期符合境内外上市主要条件的企业,纳入市、市(县)区两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实施退出分类管理,探索换股上市、产业并购、S基金、大股东回购等多元化退出方式。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支持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按照其对本市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举办各类创投活动。发挥太湖湾生命健康未来大会、生物医药产业交易会等大型活动影响力,鼓励投资机构在锡举办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圈活动。引导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用好“创投无锡”品牌,常态化举办金融政策宣介、银企对接、投融资路演等活动,便利生物医药企业融资服务,促进创新项目与优质资本深度对接。加大对特色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典型案例的广泛宣传,推动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市贸促会,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国资运行模式

  13.整合优化企业资产。支持资产重组及收并购,对生物医药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货物转让行为以及企业实施的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等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发力壮大耐心资本。对主要投向生物医药企业、解决“卡脖子”项目的基金,可视情况将国有出资部分所得超额收益的50%—100%让利给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团队。构建支持“长钱长投”体系,完善有利于长期投资行为的考核评价、税收、投资账户等制度。优化国资基金考核与评价机制,国有创投机构可对投资生物医药产业的基金设置不低于10年或更长存续期或由其他国有基金承接。加强投资者保护,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让投资者敢投、愿投耐心资本。(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建立容错机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基金尽职免责机制,优化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季度性开展重大项目风险排查,对不同类型基金的容错率进行量化规定,部分高风险项目采取更宽容的投后机制。建立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基金清算时可出现最高50%的容亏率,其中对主要投向种子、天使等初创项目的基金,容亏率不超过50%;对主要投向较成熟项目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容亏率不超过30%;对主要投向成熟项目的并购基金,容亏率不超过20%。(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与其他市级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市科技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6月1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5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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