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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可以异地转移吗?

发布时间:2024-11-12 17:50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聚焦热点,你问我答。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了让群众更加便捷精准地了解失业保险政策、办事流程、注意事项等,无锡人社收集了一批关于失业保险的热点问题,通过“失业保险热点回应”系列栏目,针对服务对象的疑问,逐一答疑解惑。今天推送第三期,为大家解答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问题。

  问:

  你好,我想申领失业金,但是我在外地还有失业参保缴费,我可以把外地缴费转回来合并计算缴费月数吗?

  答:

  首先,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无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的;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问:

  如何办理失业金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答:

  1.线上申办。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模块申请。

  2.线下申办。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等材料至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特别提醒

  1.申请时“人员状态”“转入地”“转出地”,一定要填写正确,否则申请会被拒绝。

  2.线上提交转移申请后,转入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起后续转移流程。申请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3.失业金领取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失业金发放地。

  问:

  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是否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答:

  根据规定,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到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无锡市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来源:无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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