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5 09:1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