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5 09:25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