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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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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MB1670946/2024-00290 生成日期 2024-08-05 公开日期 2024-08-05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等规定,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现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1),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将相关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快直达资金支付进度。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暂列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四、各地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9日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市县分配情况表.xls

  附件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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