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类知识问答

在“剧本杀”“密室逃脱”“鬼屋”“健身房”等场所摔伤能否要求经营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4-07-02 11:13 来源: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