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8 14:36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周福传等2位当事人:
我局已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该文书在无锡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违法行为通知书》扫描件
无锡市蠡园医用氧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行为通知书 锡交路执[2024]822号.jpg 周福传 违法行为通知书 锡交路执[2024]460号.jpg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8日
来源: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