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提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正文

无锡市2024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4-02188 生成日期 2024-03-05 公开日期 2024-03-05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土壤、地下水

无锡市2024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做好2024年无锡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计划。

  一、年度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质量推进国家“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以更高标准打好净土保卫战。

  2024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5%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14个地下水国、省考点位水质达到省下达目标考核要求。

  二、年度重点任务

  (一)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1.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区(市)为重点,坚持应查尽查、分阶段治理原则,开展以断源为目标的耕地周边污染源排查治理工作。根据排查情况,突出重点,“十四五”期间因地制宜采取污染源头治理、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等切实可行措施,降低重金属向耕地土壤的输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坚持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严控新增污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落实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要求,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加强重点监管单位搬迁、关闭拆除活动的监督。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等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推进隐患排查。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要求,2024年完成33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回头看”工作,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一年内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同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未完成隐患整改企业加快完成整改。实施周边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要参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2024年全市至少完成162家周边监测。开展周边监测质量检查,对周边监测出现企业特征污染物超标的,推动企业开展污染溯源,及时采取源头管控、边生产边管控措施防治污染新增或扩散。开展隐患排查与自行监测、周边监测结果的比对分析工作,重点关注监测结果存在异常但排查结果无隐患或隐患较小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工矿企业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对重点区域实施防腐防渗改造,对物料、污水、废气管线进行架空建设和改造。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用地安全利用

  5.加强复垦耕地准入管理。落实《无锡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要求,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结合《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把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准入关。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各地要在3月底前完成2024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并全面推进措施落实,实现主要农作物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全覆盖。强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择优选用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推进“宜兴市徐舍镇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修复与安全利用示范项目”,打造受污染耕地修复示范工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相关涉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统计安全利用措施覆盖落实情况,以市(县)区为单位统计上报市农业农村局,11月底启动本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8. 强化污染地块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评审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各地要将污染地块现场检查纳入日常环境执法监管范围,要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以及正在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地块的环境监管工作,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高风险遗留地块分类管控。高风险遗留地块和新关闭的高风险在产业地块,根据地块现状分三类进行管控。第一类:建构筑物没有拆除且在原址开展生产活动的,该类地块如果已完成完全调查并通过评审且未超标的地块,可豁免实施制度性风险管控措施;如果是不完全调查的,现企业主签署承诺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参照重点监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不得用于食品加工、食品仓储、住宿等用途。第二类:建构筑物没有拆除且在原址没有生产活动的,该类地块能推进完成调查的,尽可能开展完全调查,摸清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减少不完全调查地块数量,如果确实无法开展完全调查的,按污染地块进行管理,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地块使用权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定期开展巡查,发现围挡破损、倾倒垃圾、种植食用农作物、养殖等活动的,应及时整改处理。第三类:地面厂房完全拆除的,应开展完全调查,完全调查并通过评审且未超标的地块,可豁免实施制度性风险管控措施,调查表明污染超标地块,按污染地块进行管理,安装视频、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加装围挡,如果拟再开发利用的,依法依规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435号)的要求,根据现有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摸底排查,每年3月底、9月底动态更新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对优先监管地块清单中的地块,依法开展重点监测,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有污染扩散风险的,开展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且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的,及时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阻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2024年底前优先监管地块实施管控的地块比例不少于75%。(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11.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质量。对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进入第二阶段(即开展土壤采样检测)的,继续委托专业机构对必查地块和抽查地块的调查活动开展质控,提升报告质量。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变更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办理用途变更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根据供地时序,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计划,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上地块除市级已开展质控的地块外,各地原则上要开展县(区)级质控。(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调查报告技术核查。每两季度对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按20%左右的抽查比例,开展技术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迅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调查单位,一年内在本市开展的土壤调查活动,由市(县)、区初审后,再报市级评审。各派出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将调查报告、检测报告、各类图件和附件、评审信息等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

  13.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各地要提前进行综合研判,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用途,不宜将其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可以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涉及污染地块或者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工程建设许可证发放的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者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应当后开发。对已经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周边存在污染地块的,应当依法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后再投入使用,防止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二次污染影响周边敏感目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梳理行政区域内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纳入详细规划和供地管理的地块情况,确定核算基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核算基数内所有地块是否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并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基础信息台账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建立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工作预警机制,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各地应及时查漏补缺,依法落实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16.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1个化工园区地下水详细调查评估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试点工作,加强园区地下水环境管理。开展“边生产边管控”企业试点工作,按照风险管控方案,推进在产企业地块地下水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7.强化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整治,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排查及管控。针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国、省考点位中水质为IV和V类水的点位,按照“一井一策”原则持续开展排查,及时采取管控或治理措施,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19.落实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好法规制度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中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全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升。开展《无锡市土壤和地下水背景值调查》项目,进一步摸清全市土壤和地下水重点属等背景环境情况,推动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技术指南》等已发布地方标准的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重点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等协同监测。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配合驻市监测中心开展国家网1个土壤重点风险监管点、5个背景点的监测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稳妥有序开展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开展14个地下水国考点位的监测与评价,根据监测结果,对发现水质异常的要进行排查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化管理。加强“无锡市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应用,提高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管理工作质量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将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详细规划、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状况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将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情况及时填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报告、方案等材料。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督促从业单位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职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及时录入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引导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自律。(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情况、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涉镉等重金属排污单位等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严格查处偷排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抽查巡检,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发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

  23.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加强对上沟通争取,积极主动对接国家和省帮扶专家团队,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响应机制。围绕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力争在土壤和地下污染防治方面形成特色、亮点。(梁溪区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落实年度创建重点任务。对照《无锡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四清单”》内容,制定《无锡(梁溪区)“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2024年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任务,根据梁溪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对区域内11个重点地块,根据综合研判,年底前分别实施风险评估、管控、修复等工作。(梁溪区政府牵头,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市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横向机制和“市级推进、区县落实”的纵向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督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扎实推进任务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对上争取

  挖掘谋划重点项目,将符合条件的源头管控重大工程及地块的监测、调查、风险管控等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争取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更多支持,2024年,各地中央和省土壤专项资金入库项目不少于1个。充分发挥上级资金引导效应,规范资金使用和拨付,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树立“争政策、争项目、争资金、争试点”鲜明意识,“四争”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目标考核

  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等,定期调度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地下水国省考点位达标率”等刚性指标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对重点工作推进滞后的适时纳入市政府挂牌督办。(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土壤审计整改“回头看”

  联合审计部门对2021年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重点对江阴、宜兴等地近三年“一住两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回头看”。

来源:无锡市生态环境局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