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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臭氧污染治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3〕55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23 14:43:42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臭氧污染治理

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35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臭氧污染治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3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臭氧污染治理三年专项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持续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稳步提升全市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4号)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35号)等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着力破解空气质量改善不平衡、基础不扎实的难题,全力解决臭氧污染突出问题,实现减量替代到等量替代的根本性转变,持续推进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培厚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的生态基底。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全面提高无锡市大气立体监测系统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污染源精细化管理能力,有效遏制臭氧上升势头,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比率达80%的目标任务,力争优良天数比例达82%,比2022年提高3.1个百分点。  

2024年:初步建成对重点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行业、企业源头过程末端的智慧监管体系,通过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机制,全面遏制臭氧上升势头,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力争优良天数比率达83%,比2022年提高4.1个百分点。  

2025年:全面建成中小微涉VOCs排放企业源头诊断过程治理再生绿岛智慧监管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体系,实现臭氧浓度稳中有降,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力争优良天数比率达85%,比2022年提高6.1个百分点,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VOCs和氮氧化物,加快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提升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水平,加大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坚持突出重点、依法治污。以每年4—9月为重点治理时段,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3.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施策。针对臭氧污染物底数不清、生成机理不明、监管能力不强、治理技术不足等问题,加快企业排放源清单、源谱库建设和源解析研究,深入分析臭氧污染成因,分类精准施策,通过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推广先进治理技术运用,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推动臭氧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加强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1.加强重点企业深度治理。不断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有效推进大气污染物深度减排。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度治理,新建设施按照全国最优排放水平设计、建设和运行;现有设施通过深度治理达到并优于全省平均排放水平或领先周边城市水平;依据省相关要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全省平均排放水平的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优化治理设施运行,确保达到历史最优排放水平。到2024年,选取的14家市、区属国有火(热)电、垃圾危废焚烧等重点行业企业基本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度治理;到2025年,推进其余重点企业开展深度治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优于省平均水平或领先周边城市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加快推进重点企业脱硝设施升级改造,推动企业采用成熟的脱硝技术提高氮氧化物治理效率。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及时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较大的企业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探索推广新型脱硝技术。2025年底前,企业全部采用成熟的脱硝技术。(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加快机动车结构调整。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推动新能源汽车与交通融合发展。自202371日起,全面实施国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机动车,交报废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全面推进车辆新能源化。到2025年,力争年度新增或更新的公共领域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全覆盖,公交、出租、物流配送、工程运输、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研究开展零排放货车通道试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机关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加强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加大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力度,优化完善政府工程采购要求、施工工地管理考核机制等,鼓励政府工程和重点管理区域内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全电工地(施工机械全电化、运输车辆全电化)在更多场景试点应用,探索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施工工地、道路建设、园林绿化、货物装卸、农业种植等应用场景的使用推广。加快老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淘汰工作,加快淘汰使用时间超过10年的国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国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车辆(柴油车)。2023年底前,各地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淘汰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2025年底前,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动市政工程工地基本实现新能源非道路机械及渣土车全覆盖。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严格柴油叉车等特种设备年审,依法查处冒黑烟超标排放、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新、改、扩建码头工程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7号)等相关要求,确保码头岸电设施供电能力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港口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对岸电进行更新或升级改造,并定期组织开展岸电检测情况监督检查。加快已建岸电设施的检测和改造升级工作,提升岸电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干散货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推动长江港口非危码头岸电覆盖率100%。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到2025年,基本完成6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等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靠港2小时及以上且无等效替代措施情况下,12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干散货船靠港岸电使用率比2020年提升90%;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在2020年基础上翻一番。(市交通运输局、江阴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船舶绿色发展。全面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力度,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推进京杭大运河(无锡段)、锡澄运河等干线航道内政府、国企配备使用船舶的新能源化替代。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和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长江内河航运船舶。到2025年,全市营运船舶NOX排放总量较2020年下降7%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内河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海进江船受电设施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6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改造工作。鼓励其他类型运输船舶(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除外)实施改造。(市交通运输局、江阴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扎实推进VOCs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6.开展治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废气治理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活性炭再生中心、燃烧法技术和装备研究中心、溶剂回收中心、水性共享钣喷中心、源头替代联盟技术服务中心等五大服务中心,以服务促减排,推进全市涉VOCs企业实现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提标整治,进一步削减VOCs排放总量。2023年底前,制定五大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和指南,建立科学、可行、长效的配套管理制度;推进燃烧法技术和装备研究中心、水性共享钣喷中心、源头替代联盟技术服务中心基本投入运行并树立典型;推进活性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初步建成投运,力争全市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规模达到1万吨/年以上。2024年底前,扩大五大服务中心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指南;扩大燃烧法技术和装备研究中心、水性共享钣喷中心、源头替代联盟技术服务中心影响,鼓励公共领域单位车辆维修优先选择具备水性共享钣喷条件的钣喷中心;再建成并投入运行1个活性炭再生中心,扩大全市废气治理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规模,提升全市VOCs减排空间。2025年底前,依托五大服务中心,构建VOCs企业综合服务及监管平台,基本形成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源头诊断过程治理再生绿岛智慧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减排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机关管理局等配合负责)  

7.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发挥源头替代联盟技术服务中心帮扶问诊、专家指导、技术研发等作用,督促指导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尽快实施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替代。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等工艺环节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全面推进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含维修)等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工程建设过程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全面推进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全面推进重点区域、国有企业、市政工程加大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比例。2024年底前,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源头替代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加大督促帮扶力度。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应替尽替。(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开展化工园区绿色发展整治行动。探索化工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发展新路径,以推进企业绩效评级为总抓手,进一步提升企业源头监控、过程管控、提升改造等关键环节的减排空间。按照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156号)要求,全面完成园区大气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精准掌握园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针对性开展提升治理。以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为核心指标,开展全市化工园区大气环境管理等级评定,推动化工园区等级提档升级。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化工企业逐一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标准,按照一年启动、三年完成、五年一流的目标,制定实施提级改造工作计划,2024年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煤制氮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化工企业要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绩效B级及以上标准,持续提升工艺装备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实行清洁化运输方式,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企业集中、排污量大的化工园区,组织开展高活性VOCs特征污染物的网格化分析及重点企业VOCs源谱分析,加强高活性VOCs组分物质减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9.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提升行动。聚焦重点行业和大型工业园区,加强高活性VOCs组分识别,探索修正排放因子数据库,建立一套本地化、高精度的源谱库和排放源清单,支撑科学有序深度减排。进一步巩固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成效,规范行业整治。2023年完成包装印刷、铸造、工业涂装企业整治指南标准制定并全市推广施行,同步开展整治情况回头看,评估整治成效。20246月底前,对铸造行业企业炉窑及其余工段开展标准化改造;2025年底前,开展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业(C2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C23)重点企业整治提升行动,对重点行业企业现存问题全面梳理,摸清底数,明确重点,列出整治计划,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负责)  

10.开展简易低效治理设施清理整顿。以高标准全面推进企业VOCs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工作,推动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及企业通过建设适宜、高效的多种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组织开展实验室和企业VOCs治理设施排查,对采用低效废气治理设施,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的企业,按要求推进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采用高效先进治理设施,在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通过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保证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千克/小时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90%,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且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千克/小时除外)。20246月底前,建立VOCs低效治理设施(恶臭异味治理除外)动态清零机制,进一步提升治污水平。2025年底前,全市涉VOCs企业治理设施全部采用先进治理工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强化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建立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清单式交办、销号式管理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的开展整治。推动解决石化、制药、农药等行业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推动解决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未密闭等问题,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总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配合负责)  

12.加强废气旁路及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监管。全面排查清理涉VOCs排放废气旁路问题,督促企业采取彻底拆除、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违规旁路(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旁路除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企业需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铅封,并通过安装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保存历史记录。石化、化工等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开停车、检维修计划,严格按规程操作,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无组织排放。推进火炬、煤气放散管在符合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设备,确保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及时补充助燃气体,防止燃烧不充分导致的超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配合负责)  

13.开展油品VOCs综合整治。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推动油品储运销实施全过程油气排放控制,确保油气密闭收集和达标排放。2023年底前,完成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标准化指南编制,积极稳妥推进市区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安装改造。加油站应依法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对大气污染排物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对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管线液阻以及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状况加强检查监测,每年依法公布监测结果。新、改、扩建储油库项目的储罐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对油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按规定对储油库开展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和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建立工作台账。对油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依法查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推动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治理,全面开展油品、油气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对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油罐,对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开展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推动现有8000总吨以下油船逐步配备油气回收系统,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使用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治理。持续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和回头看,推动重点区域3km范围内烧烤店和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餐饮店(无油烟排放餐饮店除外)以及全市城市综合体、美食街等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实现在线监控安装全覆盖,并强化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加强餐饮油烟执法监管,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探索餐饮油烟绿岛建设,推动重点区域1km范围内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餐饮油烟实现统一收集处理。2023年底前,至少打造3个餐饮油烟治理示范项目;2025年底前,至少打造4个餐饮油烟治理示范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汽修喷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动全市4S店、汽修厂等涉及喷漆工序的企业完成底漆色漆清漆的全水性替代。持续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原辅材料使用不当、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作业以及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20243月底前,推动不能进集中钣喷中心的汽修企业基本实现全水性漆替代。2025年底前,持续巩固全水性漆应用,逐步淘汰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实现汽修行业转型升级。(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配合负责)  

16.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排放控制。引进先进技术,推进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产品,减少含VOCs农药的使用。加强秸秆禁烧执法力度,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健全粪肥还田监管体系和制度。2025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负增长,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负责)  

(三)持续强化执法监管攻坚行动   

  17.严格日常执法监管。充分运用日常检查、交叉检查、节假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保持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高压执法监管态势。灵活运用执法APP、便携式监测设备、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用电监控、走航监测等科学手段,重点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超标排放、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提升执法效能。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38号),严厉打击数据造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配合负责)  

18.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打击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每年4—9月加大检查力度,对违法企业进行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无锡海关、江阴海关、宜兴海关、江阴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虚假油改水专项清理。对照环评批复文件重点核实企业溶剂型原辅材料实际使用情况,对批建不符、虚假油改水等违规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依法依规查处。每年至少完成1次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专项抽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强化机动车执法监管。严格执行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措施,适时扩大限行区域和限行车辆范围。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常态化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2024年底前,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充分应用大数据平台,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污染排放。(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热点网格等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对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并按规定下调绩效分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推进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推进出台《自动监测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规范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管理。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设备运行维护不规范等问题,确保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市生态环境局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23年底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运行。2024年底前,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陶瓷、耐火材料等重点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运行。2025年底前,家具制造、铸造行业、电子、纺织、橡胶及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运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细化工作方案,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系统化、科学化、精准化管理,不断提升大气污染现代化治理水平。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督考核,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区依法依规予以奖励支持;对于因污染防治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及时、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视情节采取提醒、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予以惩戒,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启动问责机制。  

(二)加强监测监控。建立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聚焦重点园区、工业集中区、环境敏感区,创新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AI等先进技术,构建现代化、自动化监测体系网络,精准掌握工业源、生活源、移动源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形成多元化、宽领域的大数据平台,为有效解决臭氧污染问题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执法监管。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配齐配全大气执法装备,结合在线监测、远程执法抽查、无组织排放智能管控、过程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加强执法检查,提高依法、精准、科学的执法能力,织密执法监管网络。  

(四)加强措施配套。各地要积极落实财政、金融、产业等相关配套政策,优化总量指标分配,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落实行业、区域差异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治理成效显著的区域,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实行总量指标倾斜。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助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以高水平保护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增强公众守法意识,着力破解治理难题,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水平。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推进公众参与监督。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六)加强科技支撑。各地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积极应用走航动态观测、离线采样分析等科技手段,累积多源监测数据,更新基础源清单数据,精细化、动态化管理污染源作战地图,为精准治理施策提供科技支撑。优化臭氧污染过程应对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开展季节性生产调控,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加强设备维护,增加泄漏检测与修复频次,有效防控臭氧污染。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配合开展重要会议、活动、赛事期间臭氧污染预警和应对,落实好各项管控工作。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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