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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23〕61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5 14:39:49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

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36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5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效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单位)《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197号)要求,加强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声环境质量,充分化解群众身边噪声污染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贯彻落实的部门职责分工予以明确。  

一、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部门职责分工:由教育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部门职责分工: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部门职责分工: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安、城管、生态环境、文广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由海关负责对进口淘汰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淘汰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使用淘汰设备或采用淘汰工艺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由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配合。  

七、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部门职责分工:由城管部门负责。  

八、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部门职责分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一)(二)(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四)项。  

九、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安、城管、生态环境、文广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安部门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  

部门职责分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江阴市、宜兴市如已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已明确的分工落实,如未明确,应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落实。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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