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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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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4-00969 生成日期 2024-02-24 公开日期 2024-02-28
文件编号 锡政发〔2024〕3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标任务

  通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执行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高专业能力素质,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内容

  (一)普查范围。无锡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时间进度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和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各市(县)、区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市政府和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要及时将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推荐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普查实施安排

  (一)普查组织架构。成立无锡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本地区的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二)普查责任分工。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游局(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我市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普查队伍建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统筹各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积极组织、调集全市文物系统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支持吸纳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普查机构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保留原单位的岗位,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四)普查经费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要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协调推进。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推进我市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无锡新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各地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二)强化质量监管,严守安全底线。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涉及普查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普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险情、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切实保障文物安全;如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三)加大宣传动员,建强人才队伍。加强文物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调度,发动本地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生动反映我市普查工作过程和成果,宣传阐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全社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专家团队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在普查工作实践中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4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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