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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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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4-00968 生成日期 2024-02-19 公开日期 2024-02-28
文件编号 锡政规〔2024〕3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树立质量即生命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包括“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和“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家。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不断发展。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的评定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

  市长质量奖评定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准则》(DB3202/T 1002-2018)作为依据,并可根据质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级版标准。

  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其评定得分应当不低于标准总分的60%;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其评定得分应当不低于标准总分的50%。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及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后提请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拟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和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演讲答辩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五)向评委会提交市长质量奖初步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七)承担评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3位,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医疗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较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经评委会同意,申报条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答辩评审、评委会审议、社会公示、政府批准等环节。

  (一)秘书处向社会公布评奖事项。申报组织应当如实填写《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交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经申报组织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秘书处。

  (二)秘书处应当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提交材料评审组。

  (三)材料评审组应当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对申报组织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评委会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确定20个进入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评审的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组、演讲答辩评审组根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评审,并予以评分。

  (五)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演讲答辩评审的评分,按照材料评审30%、现场评审50%和演讲答辩评审20%的比例汇总总分,进行综合排名,分别提出“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和“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六)获奖组织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提请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杯、奖牌。对首次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提请无锡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提请无锡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对在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评委会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锡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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