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4-00297 | 生成日期 | 2024-01-19 | 公开日期 | 2024-01-19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溪分局 | 附件下载 | |
||
| 内容概述 | 征收土地公告 梁溪区征告〔2024〕1号 | ||||
征收土地公告
梁溪区征告〔2024〕1号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扬名街道芦村社区集体土地共计3.2436公顷(苏政地〔2023〕5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芦村欧美园一期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扬名街道芦村社区集体所有土地3.2436公顷,均为集体建设用地。用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芦中路、南至飞宏路、西至用地边界、北至扬工路,扬名街道芦村社区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梁溪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南长管理所(地址:清名路380号1楼;联系人:赵 智;电话:85737382)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4年1月20日-2024年2月18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来源: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溪分局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