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提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公报

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 2023-10-27 17:18:01
实施日期 2023-11-13 17:18:56
颁发部门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行状态 执行中

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锡人发〔202331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将决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1113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

20231027日 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加快建设农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应当将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抓手,全力提升耕地质量,真正把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全面完成国家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任务,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着力打造新时代无锡鱼米之乡新粮仓。

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协调、县级部署推进、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属地管理职责。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建尽建、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农业农村五园五区六带规划、现代农业专项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地区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精准规划、整体推进,集中连片、建改并举,质量优先、科技赋能,依法管控、良田粮用的原则,勇于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区域优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确保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县级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的核定工作,核定的新增耕地优先平衡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用地。

五、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整区域推进为方向,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经营利用。

统筹推进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空间治理,盘活耕地后备资源,加强对闲置低效零散耕地的统筹利用。通过整体开发、打捆打包实施,贯通联通相对集中项目区,促进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将符合条件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农居建设等协同推进,稳妥推动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区域内零星农房向规划发展村归并,为高标准农田建设腾拓空间。

六、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妥推进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积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推进高标准农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高效化利用。

七、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重要农产品保供为首要目标,围绕年亩产一千公斤粮食产能核心标准,坚持数量、质量、生态一体化建设,以规模化、宜机化、智能化、生态化、产业化为发展方向,紧扣田、土、水、路、电、技、管七个方面实施综合配套。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有机结合,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增肥地力新技术,改善土壤适耕性能,提高耕地质量水平。

八、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高标准农田全周期建设管理体系,加强项目勘察设计、规范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等全流程质量管理,强化项目质量监督,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

九、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涉农重点支出事项,统筹整合涉农财政资金,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政策。健全投入保障机制,优化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江阴、宜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政策扶持。鼓励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十、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高标准农田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探索建立多元化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保障机制。

十一、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提增耕地数量、提优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严格执法,严守底线。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十二、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专项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编:司法局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