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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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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2-05441 生成日期 2022-10-11 公开日期 2022-10-11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燃气具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从产品生产、销售源头提高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增强源头治理的有效性和监管执法的震慑力。

  现将无锡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度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第五批)予以公布

  无锡市滨湖区某物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2年1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中,委托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滨湖区某物资经营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样,并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结构项目、关闭压力项目和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5月,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梁溪区金桥商贸城某电器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灶具专用软管案

  2022年3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灶具专用金属软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抽检批次灶具专用金属软管的标志项目不符合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灶具专用金属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6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灶具专用金属软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燃气具购买安全提示

  1、购买的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执行标准、商标、制造厂名称和厂址联系等事项。对蓄意隐瞒生产商的厂名,或含糊不清,或有意将制造商、生产基地的厂名写得很小的企业,要特别引起注意。

  2、选择在信誉比较好的商超、专卖店等正规场所购买,查看是否贴有安全合格标志、厂名、厂址及与产品一致的使用说明书,切忌贪图便宜购买低价劣质产品甚至“三无”产品。

  3、2022年1月1日前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执行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2022年1月1日后则执行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4、家用燃气灶产品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比点火针粗,直径大约2-4毫米,该装置一般安装在靠近火盖侧。

  5、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气具产品的用户,一定要注意选购质量合格的减压阀(燃气具与液化石油气钢瓶连接的部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包装盒内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包装盒上应有标注执行标准、商标、制造厂名称和厂址联系等事项。使用说明书中要确认进口压力适用范围和出口压力(出口压力要和后端使用燃气具器具铭牌上的额定燃气压力相同)。

  6、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前的家用燃气具,应当标注QS标识或者生产许可证号(201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家用燃气具也可以选择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2020年10月1日后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必须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即“CCC”标志。

来源: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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