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去世后,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接受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未提交接受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所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5)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登记工作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6)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8)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9)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0)涉及受遗赠的,全部继承人应当至登记工作机构现场签署确认遗赠行为的声明;

  (11)依法应当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发布日期:2022-03-17 13:40 来源: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