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关可以查封不动产?查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权机关对不动产依法实施查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

  办理查封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书;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发布日期:2022-03-17 13:39 来源: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