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1 17:09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生育津贴问题可以咨询12393。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