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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无锡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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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2-06872 生成日期 2022-03-06 公开日期 2022-03-11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关于促进无锡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发展目标

  1.模式: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头部基金研发机构、服务平台“五位一体”

  2.方向:专业化、特色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提升

  3.定位:国内一流的生物医药产业策源地、创新创业先导区、协同发展示范区

  4.量化:到2025年,全市园区筹划产业用地5000亩,新增建成科研产业载体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建成生物医药产业特色功能园区10家左右,力争建成重大创新平台5个以上:全市园区集聚生物医药企业超过2000家,产业规模超过2000亿元。

  二、优化园区规划布局

  1.战略规划:坚持“一园一特色”

  2.重点规划:建设全市生物医药生产制造承接地和高端制造集聚区

  3.创新规划:园区之间采用合作共建、投资入股等方式,设立“分园”、“配套园“或“生产基地”

  三、加快园区载体建设

  1.优先保障:增量用地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

  2.专业指导:制药类项目与化工类项目区分管

  3.先行先试:支持园区产业用地混合利用

  4.简化流程:推动园区建设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5.广泛联动:支持龙头企业、专业机构、产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运营

  6.合作模式:支持园区科创载体、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试点

  四、提升园区技术创新能力

  1.新型研发机构:园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学家团队、龙头企业、医疗机构等合作共建,最高获1亿元支持。

  2.重大创新平台: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3.公共平台建设:围绕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从研发到生产全流程的技术需求加大力度建设公共平台。

  五、推动优势产业集聚

  1.对获批上市许可并在我市生产销售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和高端医疗器械,连续三年根据销售额给予分档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高端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或对外委托生产但在我市实现销售的,连续三年根据销售额给予分档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引进高端人才团队

  1.试点人才贡献奖励政策:对在锡工作的境外 (含港澳台) 生物医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连续从业满一年、年工资薪金50万元及以上、依法在无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年工资薪金5%-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2.放宽“太湖人才计划”生物医药高层次人才(团队) 申报条件: 申报人年龄上限,入锡时间、学历要求股权比例等。

  3.提升人才的生活质量: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购买首套房购房补贴,为其子女就近提供优质公办教育资源。

  七、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1.鼓励生物医药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园区并投资无锡,对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

  2.鼓励生物医药基金投早投小,在其完成向无锡市初创期生物医药企业投资满一年后按照实际投资金额 (限于货币出资) 给予最高1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

  八、增强园区综合服务能力

  1.加快建设省药监局审评核查无锡分中心、省食药检院无锡检验室、省器械检测所无锡检验室。

  2.创新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服务。

  3.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生物医药保税研发业务。

  4.鼓励在园区建设药品生产GMP管理、医疗器械审批、知识产权交易等全周期一站式服务平台。

  5.支持在锡医疗机构与企业开展联合攻关。

  6.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和耗占比的考核范围一在锡医疗机构使用无锡产创新药、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等产品。

  7.直接在无锡医药阳光招采平台挂网采购一一创新药品、新批准注册药品和纳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上市产品。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1.建立市-区-园区三级工作机制

  2.市现代生物医药产业工作推进小组统筹推进

  3.各园区发挥运营主体作用,协同发展

  4.开展监测评估,打造示范园区

  十、健全园区管理专业队伍

  1.经批准的园区可实行授薪员额制,以岗定酬、按绩定酬。

  2.国有公司运营的园区管理层薪酬标准可以参照所在地区金融类国有公司标准执行。

  3.制定园区管理人员干事担当正面清单,深化运用容错纠错机制。

  注意

  1.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在无锡市登记注册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和单位。

  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与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4.江阴、宜兴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政策。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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