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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普通国省道养护和行政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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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1-02921 生成日期 2021-06-24 公开日期 2021-06-25
文件编号 锡交法发[2021]16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国省道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参与普通国省道管理的积极性,现就我市普通国省道养护和行政管理职责事宜明确如下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设局,市交通执法监督局、市公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国省道管理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参与普通国省道管理的积极性,现就我市普通国省道养护和行政管理职责事宜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并与各属地沟通协调,市局决定将我市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和行政管理职责委托给属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市管普通国省道除外)。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与普通国省道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时,均应当以无锡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实施。

  (一)涉及普通国省道的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二)涉及普通国省道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

  (三)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巡查、养护作业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四)原市直管的普通国省道的养护和行政管理仍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承担。

  (五)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养护和行政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依职责承担跨区域许可、执法监督考核等工作职责。

  (六)受委托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后果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以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或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其自己承担。

  (七)本通知具有委托书性质,市局不再另行逐年向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委托书;今后如遇法律法规修改、政策环境变化等原因需对委托事宜作调整的,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二、工作安排

  (一)加强用印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向各地交通运输局发放带编号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向江阴、宜兴交通运输局发放带编号的行政执法专用印章,市辖区普通国省道行政管理制作的文书统一前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盖章。市管普通国省道用印事宜按市交通运输局锡交发〔2020〕65号文件执行。

  (二)理清职责边界。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会同属地管养单位划定各地和市管普通国省道管养线路、起讫桩号、里程等,形成全市普通国省道管养清单目录,确保我市普通国省道主体明确、养护到位、管理到位。

  (三)符合相关标准。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各地普通国省道管养情况的监督指导,确保全市普通国省道管养符合相关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属地政府建立普通国省道养护和行政管理会商、联动和资金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普通国省道养护保洁、沿线路域环境综合提升,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路域环境优美,并与城市生态环境提升相适应。

  (二)新建、新接养普通国省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其养护和行政管理原则上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组织实施。

  (三)市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移交和接养管理办法》等规定,调整本市范围内市管普通国省道的管养范围。

  (四)经开区赋权经省政府批准后,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组织做好相关国省道的养护和行政管理职责移交经开区相关机构的工作。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3日

来源: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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