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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5 17:13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的政策意见(试行)》(锡府发〔2021〕6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扶持资金管理,明确相关条款具体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政策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规定分别承担。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提出扶持意见,同时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政策意见》贯彻落实的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兼并重组、“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企业技术中心、首台(套)、技术改造、安全环保改造、节能降耗改造、智能化建设、智能制造应用示范、工业互联网、纳税贡献、小微企业升规、服务型制造示范、优秀企业家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头部企业、境内外上市、工程研究中心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科技局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产学研合作、创业类领军人才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型人才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商务局具体负责头部企业、企业市场开拓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品牌产品、质量水平、标准化活动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锡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具体负责用地再开发相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扶持资金预算,并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及资金拨付。

  各板块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初审工作,以及处理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第四条  预算编制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将扶持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中编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至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建议,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等因素,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其中企业和组织必须是在锡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经营、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区产业政策支持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完备。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工业企业最新一次的资源利用绩效评价被列为D类;

  (二)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信用基准评价报告等级为C+及以下;

  (三)申报期内企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等负面影响。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激励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头部企业发展。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财富》杂志发布)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核算年度实收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对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1亿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1%的标准给予其落户奖励;对实收注册资本1亿至5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2%的标准给予其落户奖励;对实收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实收注册资本3%的标准给予其落户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奖励分3批兑现,落户后兑现50%,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后分2年兑现,每年兑现25%。

  对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幅分档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第一档,对增长15%以下且高于全区平均税收增速的企业,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20%给予奖励;第二档,对增长15%及以上、25%以下的企业,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第三档,对增长25%及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经省商务厅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认定的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今后提升能级的,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自认定后的第二年起在锡山扩大投资,按企业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其投资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2年各按50%的比例发放。

  本类项目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核,当年三季度和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对本类项目的奖补资金均包含省、市级资金,在资金兑现时须待省、市级资金到位后再给予补足(扣除省、市级奖补金额)。除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第一年不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限制外,其余项目均受限制。

  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区内企业发起的成功并购区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兼并重组(非关联交易)项目,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企业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50万元(含市级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区级奖励资金须待市级资金到位后再给予补足(扣除市级奖励金额)。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3.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对启动境内外上市工作,完成股份制改造、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实现上市的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所涉及项目不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限制。

  4.支持“链主企业”发展。每年重点培育2-3家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发展前景广阔、产业链带动作用明显的“链主”企业,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链主”企业以区级及以上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

  5.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群。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遴选为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核,当年三季度和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不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限制。

  6.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建立的研发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通过市级认定的给予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核,当年三季度和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不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限制。

  7.支持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企业,两年内实际发生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销售额的3%给予其奖励;两年内实际发生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销售额的5%给予其奖励。对单个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企业销售额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对近两年获评省级以上人才项目或入围市、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实际支付的30%比例给予其奖励,其他按照20%比例给予奖励。对同一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奖励分年度支付,单年度不满30万元,但两年内合计支付达到30万元的,可以合并申请;每年都超过30万元的,可单独申请,但奖励不超过两次。对单个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企业销售额项目每年12月组织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产学研合作项目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核,当年三季度和次年年初集中兑现。除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限制外,其余项目受限制。

  (三)鼓励企业改造提升

  8.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且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或等值美元,下同)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分档补助。对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给予企业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对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6%、7%、8%的补助(含市级补助)。加大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技改项目扶持力度,对落户先进制造业特色专业园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技改项目,在相应档次技改补助比例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对单个技改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每年12月组织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其中企业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由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每年12月组织集中审核,次年三季度集中兑现,须待市级资金到位后再给予补足(扣除市级补助金额)。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9.支持企业安全环保改造。对经认定为安全环保技改类项目进行补助,企业新增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满300万元即对其进行补助,其中对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安全环保技改类项目,给予企业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对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标准按前款“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执行。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其中企业安全环保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由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10.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改造。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级称号、省级称号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市级奖励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企业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市级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其中含市级奖励的项目须待市级资金到位后再给予补足(扣除市级奖励金额)。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四)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11.支持企业智能化建设。对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或等值美元,下同)及以上且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占比50%以上的项目给予分档补助。对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企业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对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8%、9%、10%的补助(含市级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优先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智能化改造项目。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其中智能化设备认定需聘请专家评审,企业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由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含市级补助的项目须待市级资金到位后再给予补足(扣除市级补助金额)。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12.支持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验收通过后,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及以上(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每个车间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其中对市级智能车间,按其投入规模进行分档奖励,对技术和智能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评估,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五级、四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13.支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为企业智能化升级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经认定后,按不超过其当年度服务本地项目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总额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区级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不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限制。

  14.支持发展工业互联网。对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等荣誉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强链拓市”专项行动重点合作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荣誉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贯彻《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2.0,对通过国家评定并取得评定证书的企业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单元级、流程级、网络级、生态级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12万元、16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上云”,对当年度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五)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15.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对年度纳税额排名全区前20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一名)、6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30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20万元(第十一名至第二十名)奖励。对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全区排名前20位的工业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全区排名前20位的工业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相关数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共同确定。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16.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对进入“升规”后备企业培育库,且入库后连续两年开票销售增幅达到15%以上的企业,给予其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给予其5万元奖励,次年未退规且当年产值增幅超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平均增幅的企业,再给予其5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相关数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共同确定。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17.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18.支持企业创建品牌产品。对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除外)的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年度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19.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获评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无锡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20.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对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进行补助,其中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制订标准的60%;对作为第二起草单位的企业资助额度不高于第一起草单位的80%;对作为第三起草单位的企业资助额度不高于第一起草单位的60%。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认定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六)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21.深入实施“锡山英才计划”。入选创业类顶尖人才团队的项目,享受领军人才团队的全部政策待遇,项目支持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在此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综合支持,并视情况为顶尖人才团队量身创设发展平台和工作机构,不受行政级别、事业编制、岗位设置、工资总额限制,其中项目支持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拨付,拨付周期最长为5年。

  入选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的项目,视团队创业项目的前期投入、运行质量和预期效益,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对创业团队分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性启动资金资助。上述资助,原则上最高均不超过创业团队在创办企业时所投入资金总额。区科技局与创业团队全体成员、所在企业、企业所在板块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奖励性资助资金使用方向、预计成效和考核任务,资助资金分2年拨付,其中第一年拨付资助总额的50%,第二年经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原则上资助周期不超过3年。

  入选创业领军人才的项目,视创业项目的前期投入、运行质量和预期效益,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对创业人才分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奖励性启动资金资助。上述资助,原则上最高均不超过创业人才在创办企业时所投入资金总额。区科技局与创业领军人才本人、所在企业、企业所在板块签订四方合同,明确奖励性资助资金使用方向、预计成效和考核任务,项目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拨付,拨付周期最长为2年,原则上每年支付50%。

  对建成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其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获评为省级优秀(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单位5万元和个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员)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市级优秀(示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单位3万元和个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员)1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站单位同一年度获得同级荣誉的,资助(奖励)事项不重复享受。

  本类项目具体按《关于印发“锡山英才计划”升级版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办发〔2019〕102号)文件要求执行。

  22.加快培养引进紧缺人才。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按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对纳入《无锡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且符合紧缺职业(工种)范围,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培训补贴在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再上浮30%。企业根据省、市最新文件要求申请培训补贴。

  对入选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补,其中企业每引进1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给予其2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薪酬补贴,在人才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分年度一次性拨付,连续补贴2年。

  本类项目具体按《关于印发“锡山英才计划”升级版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办发〔2019〕102号)执行。

  (七)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23.支持企业用地再开发。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及不改变土地工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各项审核批准后用于企业自身核心业务发展,对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调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本类项目常年受理。

  24.引导企业提高亩均效益。每年评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前10位的“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数据为准。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5.支持企业市场开拓。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各种境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订货会、博览会等活动,对参会企业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企业单次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单个企业的全年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类项目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审核,当年三季度和次年年初集中兑现,市场开拓活动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区商务局通知文件为准。所涉及项目不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限制。

  26.推动企业集群配套协作。鼓励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开展配套协作,对年新增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采购金额的1%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推动产业集群协作配套的服务平台,根据服务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本类项目每年12月集中审核,次年年初集中兑现,其中配套协作扶持对象需已列入区内“四新四强”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库,并在无锡市“锡配网”发布采购需求信息或参与本地产品的配套协作活动。所涉及项目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等限制。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八条  申报指南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各板块应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并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相关票据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板块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辖区内单位做好项目申报材料,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初审后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条  项目审核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对申报项目的条件、材料、数据、以及申请扶持资金等进行审核。必要时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加强部门协同,强化项目比对,防止项目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提高扶持项目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送至区政府,根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应急局、锡山生态环境局提供的亩均税收强度、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结果、财政贡献和安全环保情况形成最终审核扶持意见,并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

  对经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的扶持项目,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扶持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核,经重审后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对该项目不予支持。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项目公示结束后,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区财政局正式行文,下发资金兑现文件并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公开本部门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资金项目申请。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失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细则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中涉及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采用企业最近一年度评价结果,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采用企业申报年度数据。

  本细则中不受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财政贡献和亩均税收强度限制的项目,对其奖励补助的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按上限执行,本细则有具体计算标准的项目除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政策意见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

来源: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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