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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20〕24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21 13:40:43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 年9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9〕2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过程跟踪、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核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处)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市政府的指定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业务实际,评审管理处可通过规范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进行协审。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建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类型、范围、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类型包括:

  (一)概算评审;

  (二)预算评审;

  (三)过程跟踪评审;

  (四)工程结算评审;

  (五)竣工决算评审;

  (六)其他评审。

  第七条  评审管理处接受委托,对《无锡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评审,信息化类项目、单纯的设备购置类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专业设备采购除外,评审范围具体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要求,委托的项目概算评审;

  (二)市财政局根据《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委托的项目过程跟踪、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评审;

  (三)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委托的水利项目、其他未采用集中组织建设且总投资5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预算、过程跟踪、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评审;

  (四)市政府直接指定或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项目评审。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

  (三)审查项目招标文件(重点审查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合同、变更、造价咨询月报和资金拨付等;

  (四)审查项目前期征地、房屋征收等前期费用和工程的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指定或相关部门委托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织方式;

  (二)通知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踏勘现场、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建设标准、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合理确定工程投资;

  (五)按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拨付评审建议;

  (六)审查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并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九)结合建设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的,应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工作;

  (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三)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工作;

  (四)协调评审管理处在评审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政府投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初审建设单位编报的竣工财务决算;

  (四)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论证(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

  (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投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统计报告等制度;

  (三)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四)积极配合评审管理处开展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合同签订、重大变更及签证、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及时向评审管理处报送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评审管理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及时签署意见;

  (六)配合评审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做好协审机构考核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评审管理处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和工程计价规则;

  (二)接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委托,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三)参与审核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四)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评审监督;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三级复核机制;建立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指导、监督协审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复核协审机构出具的协审结果,对协审机构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七)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项目评审中涉及工程变更、或其他影响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按相关文件明确的评审时限要求,及时完成评审工作;

  (九)与受托协审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协审费用列入相应建设项目成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协审机构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和工程计价规则;

  (二)在评审管理处的指导、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开展项目协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协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协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出具项目概(预)算、决(结)算协审报告,协审报告应做到“依据充分、叙述清楚、问题明确”,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四)对过程跟踪管理的项目,应参与审核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变更、资金核付等工作,出具协审意见并按要求出具造价咨询月报;

  (五)及时向评审管理处报告项目评审中涉及工程变更或其他影响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及时做好已完成项目的归档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和记录项目协审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评审效力

  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处出具的评审报告,是财政预算安排、执行和其他财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初步设计概算、工程结(决)算批复的依据。

  第十六条 所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概算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评审管理处在评审时,将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十七条  评审管理处提出的评审建议,是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及拨付项目资金等行为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评审过程中,若参建各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协审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协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协审机构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评审管理处有权终止委托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协审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涉及项目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5号)同时废止。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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