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提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公报

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外资企业发展打造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20〕21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07 13:36:4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外资企业发展

打造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锡政发〔2020〕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外资企业发展打造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 年9月7日

  

关于支持外资企业发展

打造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 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0〕43 号)精神,打造外商投资最满意城市,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支持力度。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批外资鼓励类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新批外资现代服务业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 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外国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利润、资本公积金等投资或转增注册资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奖励在项目资金到账后兑现50%,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后兑现50%。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 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的外资项目,按照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引进的协议注册外资超1000万美元项目生产所需的洁净车间装修工程,市财政按照其空气洁净度等级给予装修补助,对相关项目无尘室实际建筑面积,按照万级、千级、百级、十级及以上等级,每平方米分别给予500 元、600元、800元和1000元人民币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重大外资项目会商机制。依托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外资服务专班,每月召开重大外资项目会商推进会,对会商确定的优质重大外资项目,集中市、区两级资源,提供奖补资金、用地、环保、审批、金融等方面支持。在奖补资金上,优质重大外资项目自投入运营年度起3年内,当年对无锡市本级贡献部分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第一年给予市本级贡献最高4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最高15%的奖励;在用地保障上,优质重大外资项目通过市重大产业评估机制评估后,可直接使用市级预留的用地指标;在环境容量上,污染物排放指标由市级调配机制给予优先保障;在项目审批上,对优质重大外资项目实行申报材料容缺受理,相关合理诉求即提即办、限时办结;在金融支持上,鼓励政府投资设立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给予投资支持;加快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为优质重大外资项目提供最大支持。(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支持多种形式利用外资。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我市民营企业和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或以核心专利授权等无形资产投资方式引进外资项目。鼓励外资以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积极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支持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鼓励我市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再返程投资的方式引进境外资本,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 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人民币,该奖励资金在项目资金到账后兑现50%,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后兑现 50%。(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招商激励机制。鼓励各市(县)、区以及开发区结合实际,对项目招引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人员以及项目服务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鼓励以商引商,对履行中介人职责、成功引荐项目落户的机构或个人,各市(县)、区和开发区可按照项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支持各地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开展驻点招商,或在海外设立招商代表处。进一步深化与国际知名商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合作,鼓励支持其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对合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激励。策划和举办更多涉外节庆活动,扩大国际赏樱周等重大国际性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展示我市国际化、现代化的良好城市形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外办、市贸促会,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建立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白名单)制度。遴选40 家以内在实际使用外资、缴纳税收、总部化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外资企业,作为优秀外商投资企业,为其提供人才保障、爱商护商专员服务等支持措施。对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年应税工资收入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100%的个人地方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子女教育上,子女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统筹安排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对贡献较大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商务部门与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处理,民办学校同意录取的可不参加电脑派位;在看病就医上,到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就诊医院一站式服务台工作人员指引就诊路线(含检验、检查、治疗等),按照绿色通道要求为其提供门诊诊疗服务,若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治疗床位,需要请专家会诊的及时安排,需要转诊治疗的为其联系转诊医院;在园林旅游上,可免费游览市直属公园景区;在交通出行上,可享受免费苏南硕放机场贵宾通道待遇。对年应税工资收入在 60 万元及以上和 100 万元以下的人才,给予 50%的个人地方贡献奖励,子女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属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公办教育资源。建立招商护商专员队伍,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级各类政策,协调解决各类政府事务。积极引进和建设高水平国际医院,打造国际化生活社区,营造良好生活居住环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游局、市机场集团,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涉外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减税降费、就业稳岗、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等各项惠企援企政策举措,确保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纾困政策。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千方百计落实签证、包机等事项,为外籍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返锡提供便利,进一步做好复工返岗工作。(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无锡海关、无锡边检站、市机场集团,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外籍人员来锡工作便利化。对我市急需紧缺的高端产业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等,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申请人情况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毕业后在我市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外国留学生,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证明等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连续两年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省级相关部门推荐,可直接在我市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申请来锡永久居留的,安排专职民警服务指导,并优先受理上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办,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标准制定。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为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鼓励外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九、支持外资企业出口转内销。支持外资企业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为企业提供市场准入、电商平台对接、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出口转内销相关业务培训、宣传推介、信息服务等支持保障。推动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降低外资企业内销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开展全球维修业务试点。建立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内外资企业的配套协作。(责任部门:市商务局、无锡海关、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加快推进外资企业转型升级。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外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拓展产业布局和推进“工厂总部化”进程,加快落户一批结算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省、市总部经济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区政府和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本文件适用范围为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 年,文件试行期间,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省、市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责编:司法局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