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24 15:29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我市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政策执行时间期限
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补助期限和标准
1、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只针对两类失业人员:
第一类: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参保就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时间为2月到11月的)
第二类: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我市市区,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失业人员中,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失业补助金期限:
最多6个月,申领核定次月起按月发放。
3、补助标准分两个档次:
补助1档:第一类人员,720元/月
补助2档:第二类人员,360元/月。
三、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领功能暂在开发中)、“无锡人社”微信公众号(申领功能暂在开发中)、“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确认,也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各区或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现场确认。
四、其他相关事项
1、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且必须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申领。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4、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
5、不得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
6、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或转出)。
7、停发失业补助金情形: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就业或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社保关系转出。
来源: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