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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9〕31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2-24 0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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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19〕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职业病防治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更加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无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职业病防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实施、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职工群众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全市职业病监测、监护、诊断、救治、应急体系和制度基本完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预警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保持较高水平。到 2025年,全市新发尘肺职业病数量明显下降,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形成,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  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在作业场所与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落实日常管理和持续改进工作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依法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规定的相关待遇。

  2.  明确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防范化解职业健康领域重大风险,组织指挥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危害群体事件处置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落实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属地职责,负责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推动职业病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镇、街道要明确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的职能机构,配备熟悉职业健康监管业务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监督巡查和管理力度。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要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所在镇、街道做好职业卫生协管工作。各行政村、社区要配备职业健康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配合做好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宣传、信息采集、巡查检查等基础性工作。

  3.  压实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评价等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生产安全事故;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民政部门负责生活困难职业病病人的生活救助。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伤保险缴纳工作,落实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辐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中的审批和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相关业务部门通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医保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和救助。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

  1.  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管控。坚守职业健康红线,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地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单位要以平台共享信息或文件抄送等形式,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信息,督促建设项目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所在的市(县)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相关产业、职业健康等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目前不具备职业病防治基础条件或等级强度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升级,落实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控制管理措施,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2.  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各市(县)区要开展深入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职业病行业、岗位、人群和区域分布情况等基本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档案,建立包含危害工种、岗位、职业病疑似病人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健全职业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覆盖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摸清职业病的发病规律、特点和趋势。

  3.  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用人单位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劳动者熟知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能够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  强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等为重点,在机械(电动车制造、铸造)、电子(有机溶剂使用、铅蓄电池制造)、建材(陶瓷、石材加工和耐火材料)和化工(危化品生产、使用)、金属冶炼、汽车修造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目录管理制度,督促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全市放射卫生工作,深入开展医用辐射和工业辐射防护专项整治,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权益。

  5.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力度。要加大对重点行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监管执法力量向一线倾斜,规范对各级职业健康执法监管人员的培训。

  (三)加强职业病诊查救治

  1.  提升职业病的诊断救治水平。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优化诊断流程,提高诊断效率和准确性。劳动者具有职业危害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职业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建议劳动者及时去职业病诊断机构登记,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及时作出职业病诊断。各职业病救治机构对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要加强医疗救治,建档立卡,实现“一人一档一卡”,并进行随访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同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统计汇总。

  2.  完善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和保障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的有机衔接,加强对参保职业病病人的医疗保障,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做到“应治尽治”。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力度。

  (四)强化职业病防治能力

  1.  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院(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市和市(县)区两级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专家组。完善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发展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制度,推动培育质量可靠、服务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和规范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职能定位、人才队伍、场所设备等基本建设。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前瞻性科研工作,并全力推广应用,努力掌握相关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核心关键技术,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

  2.  提升职业病诊疗能力。各市(县)区要支持本地区的医疗机构承担起辖区内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康复工作,并基本满足本地区需要。加强市属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职业病专科建设,承担职业病诊断、救治工作,提升我市职业病临床救治水平。落实职业病临床诊疗规范,加强住院医生和全科医生职业病诊断、救治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规范化培训,提高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筛查、诊疗和康复能力。

  3.  提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全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预案,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分级响应、科学应对的处置机制,提高全市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全市化学中毒应急救治网络,提高突发化学中毒事件应急救治水平。

  4.  提升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涵盖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覆盖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检测与监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管等工作的区域职业病防治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报告管理等数据信息的集约化、智能化、动态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强化力量配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明确承担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处(科)室,市和市(县)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明确承担职业卫生业务的科室。各市(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用人单位数量较多、职业病防治任务较重的镇、街道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加大人员力量配备,提升基层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成效。

  3.  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常态化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将职业病防治所需的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上,要突出重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与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4.  加大宣教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等宣传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公益宣传活动。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工作,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推动创建“健康企业”活动,营造有益于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环境。探索建设职业健康体验馆等科普宣教平台,组织编制发布重点职业病防治核心信息,出版、推介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普读物,制作职业病防治警示教育视频、公益宣传短片和知识普及手册。

  5.  严格督查考核。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评价。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引发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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