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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9〕35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5-15 13:30:25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

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9〕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8〕73号)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全面构建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机构审批准入

  (一)明确设置标准。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立食堂、小卖部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培训场所安全管理,按照市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严把审批关口。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方能开展培训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线上教育机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咨询类公司、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体育俱乐部、文化书画院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者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延伸类培训(教学)、竞赛活动、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必须经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退出机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和有关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2017年9月份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于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其按标准要求依法办证,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当责令其前往相关登记部门办理业务变更或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规范提供培训服务

  (四)实行亮证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公开亮明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原件,聘任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应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明确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市(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机构内部学员组织考试测评的成绩以及优秀学员评定、升学等情况不得向中小学校公开或进行社会宣传。(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六)强化师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非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聘用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七)规范招生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应践行诚实守信办学理念,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报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向社会公示。其中招生简章应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及培训效果进行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严格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师、学生、家长等相关群体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非法集资,不得向消费者推销所谓“教育分期”贷款。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使用《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利益。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法律规定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校内协同治理

  (九)严格学校管理。各地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签订《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维护教师队伍良好形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严禁超课程标准、超课程进度进行教学或命题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要定期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和通报,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课程开设、考试评价等教学行为,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相关人员教师资格。(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十)推行课后服务。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有效发挥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学习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并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倡导和支持中小学校为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各地应根据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稿)》要求细化方案,于2019年春学期起组织实施中小学课后服务。开展课后服务经费按照省规定要求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等方式筹措,其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核定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民办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财政补助纳入市、区两级民办教育奖补政策体系,由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收费、社会评价等情况核定。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十一)明晰监管职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强化市级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各级联席会议议事协调职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协同治理力量。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负责查处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在做好办学许可审批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合同格式条款使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开展联合执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

  机构编制、民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的指导,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制定相应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性意见,并开展日常监管。

  文广旅游、体育、科协、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依据行业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艺术、研学旅游、体育、科技、幼儿托育、卫生健康等工作指导与日常监管。

  宣传部门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新闻宣传、广告的监管,重点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在承接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业务时,认真核查备案手续、办学许可证等,并确保按审批机关备案的信息发布。

  网信、文广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线上教育日常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安全管理与保障的专门研究,指导金融机构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日常监管,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推销“教育分期”贷款的违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管理网络,做到各类问题早发现、早引导、早处置,并协同市(县)、区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内容。

  各地要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不定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特别是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治理。

  (十二)规范年检年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管理办法,组建由安全、教学、财务等相关人员参与的专家团队,依法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审核工作,相关结果于年检年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报刊、网站上公示。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发布黑白名单。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省、市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依法采集、公示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师资、课程安排、违法违规及整改等信息,并依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或列入白名单,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信息纳入各地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强化考核问责。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教育职责考评内容。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市(县)区,不得申报国家、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教育局)

  (十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努力形成家校育人的合力。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参与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行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活动,不断规范会员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和解读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激励,宣传典型,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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