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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9-13754 | 生成日期 | 2019-12-31 | 公开日期 | 2019-12-31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开区〔2019〕7号 |
无锡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开区〔2019〕7号
2019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2498公顷(苏政地〔2019〕8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及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巡塘社区集体土地0.0029公顷(建设用地),用途为商服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华庄街道巡塘社区。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自然资发〔2019〕266号)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自然资发〔2019〕266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自然资发〔2019〕266号)执行。
四、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华庄国土资源所(地址:军民路71号;电话8560251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
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确认同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凡从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来源: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