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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6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9〕1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5-16 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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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锡政发〔2019〕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优美环境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工作要求,优化人居环境,补齐城市短板,切实推动我市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百姓需求最迫切、获得感最直接的居住问题,在居民充分参与的基础上,延伸管理链条、健全服务体系、整合各类资源,充分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持续精准补齐民生短板、提升居住区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计划用 10 年时间,针对不同历史时期建设的居住区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宜居住区建设,其中,宜居示范居住区占宜居住区比例不低于10%。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群众参与。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宜居住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整治改造工作。宜居住区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民愿,做好群众意愿征询工作,确保居民全程参与。

  (二)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明确宜居住区建设总体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共建共享共治,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三)自主申报,优者为先。本着“先急后缓、综合平衡、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群众参与度高、环境整治质量标准高、长效管理落实到位的居住区,应优先申报、优先改造、优先扶持。

  (四)细化方案,精准补缺。对开展宜居住区建设的小区,要科学组织规划设计,根据社会发展和居民需求合理确定改造内容,补齐民生短板,杜绝简单重复投资。

  (五)建管并重,注重长效。落实街道、社区、物业企业、业主自治等方面的共享共建共治机制,确保宜居示范居住区实现长效管理。

  四、建设内容

  注重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针对 2000 年以前建设的老旧小区、2000年以后建设的既有居住区和新建住宅区三种不同情况,按照不同标准和内容分类推进宜居住区建设。

  (一)2000年以前建设的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主要内容

  对 2000 年以前建设的老旧小区的整治改造,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  围绕安全有序、环境整洁、便利舒适、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目标,针对居民居住生活中“急难愁盼”的问题,按照“十有十无”的要求推进居住区环境全面整治和功能完善,即有整洁小区环境、有规范停车场所、有无障碍化设施、有安全供水供气、有基本消防设施、有畅通消防通道、有安防设施设备、有规范物业服务、有公众参与机制、有住区文化建设,无危险房屋、无违章搭建、无乱堆杂物、无乱拉电线、无房屋渗漏、无乱停车辆、无乱贴广告、无破损道路、无雨污混排、无损毁绿地,居民对小区改善提升满意度达到 90%以上。

  在此基础上,各区应积极创新探索,结合实际情况拓展环境整治和功能提升的内容,包括: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条件并确保安全运行,配置日间照料中心和助餐点等养老服务用房开展适老化改造,配建、改造符合消防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点,挖掘新增公共活动场所,推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改造提升,推进居住区海绵化改造,推进垃圾分类,推动管线下地,结合民意愿进行节能改造,因地制宜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探索共享停车机制,实现5分钟便民服务圈和 15 分钟社区服务圈,完善业主自治机制,建立业委会或管委会并规范运作,整合其他部门相关资源和资金支持公共服务改善。

  (二)2000年以后建设的既有居住区提升的主要内容

  对 2000 年以后建设的既有居住区的提升,要按照居住舒适安全、设施配套完善、设备维护到位、环境优美宜人、服务优质便捷以及睦邻共建共治的目标,针对居住区薄弱环节和实际情况,着力提升物业管理规范化水平和适老化设施配套水平;提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服务设施配套水平,健全民主协商、社会参与、运作有序的社区共治机制,着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业主自我管理水平;结合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健身养老等条件的改善,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2000 年以后建设的既有居住区经过提升后,择优遴选出一批宜居示范居住区,至少要达到以下标准:居住区物业服务水平基本达到市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面积配备应达到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标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机制,实现5分钟便民服务圈和 15 分钟社区服务圈,居民对居住区整体环境满意度达到 90%以上。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房小区、安置房小区申报宜居住区。

  (三)新建居住区的要求

  对新建的居住区,应当遵循新时代建筑方针,按照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现代化融合发展的要求,围绕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和高标准管理,结合《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  )、《百年住宅建筑设计与评价标准》(T/CECS-CREA513—2018),积极推广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注重“四节一环保”和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的应用,实施居住区内垃圾分类、海绵技术、停车便利、安防设施、节水示范等系统化工程建设,以提高居住的安全性、建筑的节能性、功能的舒适性和配套的完善性为目标,推动我市居住区高质量发展,实现“更舒适的居住条件”和“更优美的环境”。

  五、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宜居住区建设工作,制定宜居住区总体方案和建设计划,负责整治改造项目的立项、方案制定、预算评审、招投标、整治改造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及长效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宜居住区建设总体标准与规范,做好面积核查、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等工作;加强与市委政法委对接,及时提供宜居住区年度建设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宜居住区建设经费保障及市级资金复核补贴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实施技防改造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宜居住区老旧小区技防建设标准和规范,对各地区制定的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对技防建设工程进行过程监督和完工验收。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宜居住区建设的社区活动、适老化改造的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市政园林、邮政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居住区建设工作。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要配合宜居住区改造,做好动员、组织和宣传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整治改造中的矛盾;要建立业主义务监督员机制,配合做好施工质量安全文明监督工作,参与工地例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宜居住区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城管、市政园林、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小区应聘请物业服务单位实施专业化管理;无物业服务单位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实施“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管理。

  六、资金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宜居住区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障宜居住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宜居住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程,采用“核查面积、分类补贴”的方式予以市级资金补助。2000 年以前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通过市级综合考评的,由市级财政对项目所在区进行资金奖补。经考评,达到宜居示范居住区的小区再给予额外的市级财政资金奖补,并选送参评省级宜居示范居住区;达到宜居住区标准的 2000年以后建设的既有住区提升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对项目所在社区进行奖补。考核奖补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宜居住区老旧小区技防改造与宜居住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同步实施,市级补助资金纳入宜居住区技防改造专项资金。宜居住区技防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委政法委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供电、供水、排水、路灯、供气、体育设施等改造资金和日常维护管理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

  宜居住区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接受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及审计部门专项审计。

  七、其他

  市政府成立市宜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整治、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8 年以前交付的安置房小区、参照 2000 年以前建设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内容实施宜居住区建设的,可按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模式进行考核奖补。

  宜居住区建设的完成情况和长效管理纳入各地区年度考核指标。

  实施物业管理超过 1 年的物业服务项目达到宜居住区标准的,在物业管理诚信系统中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加分。加分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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