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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8-08486 | 生成日期 | 2018-11-01 | 公开日期 | 2018-11-05 |
文件编号 | 锡价费〔2018〕116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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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
市物价局 市商务局关于完善《无锡境内涉及
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
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改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税〔2018〕122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模板的通知》(署办岸函〔2018〕36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前期公布的《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现将《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各收费单位按规定执行。
附件: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1日
附件
无锡境内涉及口岸进出口环节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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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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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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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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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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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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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形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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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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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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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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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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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2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30英尺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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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每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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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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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收费依据文件: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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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有关减征、免征、缓征政策详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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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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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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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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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每吨0.3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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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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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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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收费依据文件: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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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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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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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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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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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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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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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移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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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四章、表5、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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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吨、计费吨•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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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航行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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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依据文件:《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收费形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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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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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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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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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五章、表8、表9、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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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拖轮艘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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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和引航或移泊提供拖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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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费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燃油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拖轮运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适当调整拖轮费基准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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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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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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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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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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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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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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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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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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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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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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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六章、表5、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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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吨•日、计费吨•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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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提供停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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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依据文件:《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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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港口原因或特殊气象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以及港口建设工程船舶、军事船舶和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留泊,免收停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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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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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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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油栏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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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八章、表5、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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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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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提供围油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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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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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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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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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表3(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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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吨、体积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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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用于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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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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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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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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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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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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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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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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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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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形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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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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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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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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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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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三章、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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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重量吨或体积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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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用于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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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依据文件:交水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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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 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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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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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企业或者电网企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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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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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元/千瓦时,可上浮10%,下浮不限,不得另外收取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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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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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船舶岸基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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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工〔2015〕248号 锡价工〔201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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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