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6 13:42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2018年4月10日起,无锡市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510元(含)以下的无房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510元以下;申请家庭无房;不具有《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不具有《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满2年;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不具有《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来源: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